《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一)
信息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时间:2020-10-23 14:07:59 浏览次数:827 次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本准则)对开展套期业务的企业选择运用套期会计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企业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且选择运用套期会计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且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会计披露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面临各类风险,其中涉及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对于此类风险敞口,企业可能会选择通过利用金融工具产生反向的风险敞口(即开展套期业务)来进行风险管理活动。套期会计的目标是在财务报告中反映企业采用金融工具管理因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将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套期关系的评估。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通过调整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使其重新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从而延续套期关系。企业一旦正式指定套期关系并选择应用套期会计的,只能在企业不再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特定条件时终止应用套期会计,不得自行终止应用套期会计。
本准则同时提供了套期会计的一种替代方法,即企业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某项面临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整体或部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以减少与作为套期工具的信用衍生工具之间会计计量的不匹配,使两者公允价值变动形成自然对冲,从而便于企业管理信用风险,减少损益波动。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以下科目:
(一)“套期工具”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套期工具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2.本科目可按套期工具类别或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已确认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按照套期有效部分的变动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等科目,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套期有效部分变动额的差额,贷记“套期损益”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的,应当按照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被套期项目”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业务的被套期项目及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2.本科目可按被套期项目类别或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将已确认的资产、负债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原材料”“债权投资”“长期借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还应当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套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等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被套期项目核算的,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负债。
(三)“套期损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2.本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的利得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科目;套期工具的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本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本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净敞口公允价值套期,应当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将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贷记或借记“被套期项目”等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2)对于净敞口现金流量套期,应当在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时,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将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资产或负债的,当资产和负债影响损益时,借记或贷记资产(或其备抵科目)、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储备”明细科目
1.本明细科目核算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中的套期有效部分。
2.本明细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部分的,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本明细科目;属于套期无效部分的,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2)企业将套期储备转出时,借记或贷记本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有关科目。
(六)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损益”明细科目
1.本明细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2.本明细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本明细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本明细科目;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当套期关系终止时,应当借记或贷记本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七)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成本”明细科目
1.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将期权的时间价值、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排除在套期工具之外时,期权的时间价值等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2.本明细科目可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期权的时间价值等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应当借记或贷记“衍生工具”等科目,贷记或借记本明细科目。
(2)企业在将相关金额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时,借记或贷记本明细科目,贷记或借记有关科目。
三、关于套期会计概述
(一)套期的概念
本准则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例如,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时,其套期策略通常是,转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又如,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外币期权合同,对现存数额较大的美元敞口进行外汇风险套期。
(二)套期的分类
在套期会计中,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以下是公允价值套期的例子:
(1)某企业签订一项以固定利率换浮动利率的利率互换合约,对其承担的固定利率负债的利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2)某石油公司签订一项6个月后以固定价格购买原油的合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原油价格风险,该公司签订一项未来卖出原油的期货合约,对该确定承诺的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3)某企业购买一项看跌期权合同,对持有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证券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2.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以下是现金流量套期的例子:
(1)某企业签订一项以浮动利率换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约,对其承担的浮动利率债务的利率风险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2)某橡胶制品公司签订一项未来转入橡胶的远期合同,对3个月后预期极可能发生的与购买橡胶相关的价格风险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3)某企业签订一项购入外币的外汇远期合同,对以固定外币价格转入原材料的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的外汇风险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被套期风险是指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之间的折算差额。此外,企业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可以将其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例如,某航空公司签订一项3个月后以固定外币金额购买飞机的合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外汇风险,签订一项外汇远期合同,对该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或者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三)套期会计方法
对于满足本准则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企业开展套期业务以进行风险管理,但是如果按照常规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导致损益产生更大的波动,这是因为企业被套期的风险敞口和对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基础不一定相同。例如,企业使用衍生工具对某项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的价格风险进行套期,按照常规会计处理方法,该衍生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预期交易则需到交易发生时才能予以确认,这样,企业利润表反映的损益就会产生较大的波动。再如,企业使用衍生工具对其持有的存货的价格风险进行套期,按照常规会计处理方法,该衍生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存货则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这同样会导致企业利润表反映的损益产生较大的波动。企业使用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对冲风险,减少企业损益的波动,而由于常规会计处理方法中有关确认和计量基础不一致,在一定会计期间不仅可能无法如实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反而可能会在财务报表上“扩大风险”。因此,尽管从长期来看,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实现了风险的对冲,但是在套期存续期所涵盖的各个会计报告期间内,在常规会计处理方法下有可能会产生会计错配和损益波动。套期会计方法基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有助于处理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在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的上述差异,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四、关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套期工具
1.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根据套期工具的定义和本准则的规定,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包括: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等。例如,某企业为规避库存铜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卖出一定数量铜期货合同。其中,铜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企业的签出期权(除非该签出期权指定用于抵销购入期权)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而购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可被用来有效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因此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由于没有将整体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例1】甲公司持有1年期的票据,其收益率与黄金价格指数挂构。甲公司将该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甲公司签订了一项1年后以固定价格购买黄金的合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满足生产需要。
本例中,该票据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均为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企业应当对因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而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进行评估,以确保套期工具的指定并未与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目标相冲突,即不会再次产生已通过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消除的会计错配。
(3)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例2】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行了5000万美元、年利率5%的固定利率债券,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2年后到期。甲公司将该债券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甲公司 同时签订了 2年后到期的、5000万美元的固定价格销售承诺(尚未确认的确12定承诺)。
本例中,甲公司可以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美元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作为套期工具,对固定价格销售承诺的外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或者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2.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1)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前述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整体(或外汇风险套期中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因为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金融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但是,由于期权的时间价值、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通常具备套期成本的特征且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本准则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作出以下例外处理:
①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期权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立即执行期权时现货价格与行权价格之差所带来的收益)和时间价值(期权的价格与内在价值之差)。随着期权临近到期,期权的时间价值不断减少直至为零。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为套期工具时,与期权的时间价值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被排除在套期有效性评估之外,从而能够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②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远期合同的即期要素反映了基础项目远期价格和现货价格的差异,而远期要素的特征取决于不同的基础项目。当企业仅指定远期合同的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为套期工具时,能够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③对于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外汇基差反映了货币主权信用差异、市场供求等因素所带来的成本。将外汇基差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能够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2)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例3】甲公司拥有一项支付固定利息、收取浮动利息的互换合同,拟将其用于对该公司所发行的浮动利率债券进行套期。该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为10年,而债券的剩余期限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不能将该互换合同剩余期限中前5年的互换合同公允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3)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指定为套期工具(包括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形成风险头寸相互抵销的情形)。
【例4】甲公司发行了10年期的固定利率债券。甲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为固定未来12个月的利率。因此,甲公司在发行该债券时签订了10年期收取固定利率、支付浮动利率的互换合同(互换条款与债券条款完全匹配)和1年期收取浮动利率、支付固定利率的互换合同。本例中,如果其他套期会计条件均满足,甲公司可以将这两个互换合同的组合指定为对该债券第2年到第10年利率风险进行公允价值套期的套期工具。
对于一项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如利率上下限期权),或对于两项或两项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组合,其在指定日实质上相当于一项净签出期权的,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净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对于一项由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组成的期权,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实质上不是一项净签出期权,可以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① 企业在期权组合开始时以及整个期间未收取净期权费;
②除了行权价格,签出期权组成部分和购入期权组成部分的关键条款是相同的(包括基础变量、计价货币及到期日);
③ 签出期权的名义金额不大于购入期权的名义金额。
【例5】甲公司发行了5年期、1亿元的浮动利率债券。为了对该债券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甲公司在债券发行当日购入利率上下限期权组合以对债券高于8%、低于4%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发行当日市场上同等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为6%,购入期权的上限与签出期权的下限相比很可能产生溢价,因此甲公司支付净期权费50万元。该利率上下限期权组合中购入的上限8%和签出的下限4%的名义本金同为1亿元。
本例中,由于企业未收取净期权费(支付净期权费50万元),签出期权和购入期权的关键条款相同,且签出期权的名义本金不大于购入期权的名义本金,因此甲公司可以将该利率上下限期权组合指定为对浮动利率债券进行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工具。
3.使用单一套期工具对多种风险进行套期。企业通常将单项套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是,如果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不同风险敞口之间有具体对应关系,则一项套期工具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例6】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其承担了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的美元债务。为规避 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甲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互换合同的条款与金融负债的条款相匹配),并将该互换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根据该互换合同,甲公司将定期收取以美元浮动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同时支付以人民币固定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
本例中,一项互换合同被指定为同时对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
(二)被套期项目
1.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根据被套期项目的定义和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已确认资产或负债。
(2)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尚未确认,是指尚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例7】甲公司为我国境内机器生产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甲公司与境外乙公司签订了一项设备购买合同,约定6个月后按固定的外币价格购入设备,即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一项确定承诺。同时,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外币远期合同,以对该项确定承诺产生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本例中,该确定承诺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外币远期合同可以被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中的套期工具。
(3)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其中,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评估预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不能仅依靠企业管理人员的意图,而应当基于可观察的事实和相关因素。在评估预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时,企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 类似交易之前发生的频率;
② 企业在财务和经营上从事此项交易的能力;
③ 企业有充分的资源(例如,在短期内仅能用于生产某一类型商品的设备)能够完成此项交易;
④ 交易不发生时可能对经营带来的损失和破坏程度;
⑤为达到相同的业务目标,企业可能会使用在实质上不同的交易的可能性(例如,计划筹集资金的企业可以通过获取银行贷款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
⑥ 企业的业务计划。此外,企业还应当考虑预期交易发生时点距离当前的时间跨度和预期交易的数量或价值占企业相同性质交易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预期交易发生的时间越远或预期交易的数量或价值占企业相同性质交易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越高,预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就越需要有更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极可能发生”的判断。例如,企业预计将在3年后发生的交易比预计将在3个月后发生的交易的可能性小,判断前者“极可能发生”时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持;企业预计将在1个月内销售1 000 件商品(假设在过去3个月平均每月的销售量为1 000件)比预计将在1个月内销售200件商品的可能性小,判断前者“极可能发生”时需要更多的证据支持。
企业应当明确区分预期交易与确定承诺。
【例8】预期交易:2×18年5月1日,甲公司预期2个月后将购买200吨铜,用于2×18年7月的生产。确定承诺:2×18年5月1日,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采购协议,约定于2×l8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以每吨4万元的价格购买200吨铜。 本例中,签订了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采购协议为确定承诺,而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为预期交易。
(4)境外经营净投资。
本准则规定,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实质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境外经营可以是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例9】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18年1月1日,甲公司以1亿美元从非关联方处购买了境外乙公司的全部普通股股份,取得控制权。在购买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美元。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应商誉3000万美元。同时,在购买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长期借款2000万美元,甲公司将其作为长期应收款处理,但甲公司既无计划 也无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收回这笔长期应收款。
在购买日,如果甲公司计划对乙公司的境外经营净投资进行套期,则能够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境外经营净投资的最大金额为1.2亿美元,包括所购境外经营的可辨认净资产7 000 万美元,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一部分的商誉3 000 万美元,以及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应收款2 000 万美元。
企业确定被套期项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会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即被套期风险),在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与之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企业的一般经营风险(如固定资产毁损风险等)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因为这些风险不能具体识别和单独计量。同样地,企业合并交易中,与购买另一个企业的确定承诺相关的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下,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类似,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不是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3)在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之间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得运用套期会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 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运用套期会计。
②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③企业集团内部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损益的,企业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将该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2.项目组成部分作为被套期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将上述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等单个项目整体或者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企业也可以将上述单个项目或者项目组合的一部分(项目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项目组成部分是指小于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它仅反映其所属项目整体面临的某些风险,或仅反映一定程度的风险(例如对某项目的一定比例进行指定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只能将下列项目组成部分或其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由某一个或多个特定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部分(风险成分)。
在风险管理实务中,企业经常不是为了对被套期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进行套期,而仅为了对特定风险成分进行套期。允许对风险成分进行指定使企业能够更灵活地识别被套期风险。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在将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风险成分应当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在识别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时,企业应当基于该等风险及相关套期活动所发生的特定市场环境进行评估,并考虑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例如相关风险成分是否都有市场报价从而能够可靠计量)。同时,企业应当考虑该风险成分是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还是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存在于两种情况:①不构成合同的项目(例如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②未明确该风险成分的合同(例如确定承诺中仅包含一项单一价格,并未列明基于不同基础变量的定价公式)。
【例10】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以合同指定公式进行定价的长期天然气供应合同,该公 式主要参考商品价格(例如柴油)和其他因素(例如运输费)对长期天然气进行定价。为了管理长期天然气供应合同涉及的长期天然气价格风险,甲公司利用柴油远期合同对该供应合同定价中的柴油价格风险进行套期。由于该供应合同20的条款和条件对柴油组成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因而柴油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属于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
根据长期天然气供应合同定价公式,该风险成分能够单独识别;同时,市场上存在可交易的柴油远期合同,该风险成分能够可靠计量。因此,甲公司的长期天然气供应合同定价中的柴油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作为符合条件的风险成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例11】甲公司为一家航空公司,为了管理其所消耗的航空燃油价格风险,对未来拟购买的部分航空燃油进行套期。甲公司基于进行套期的时间跨度(时间跨度会影响衍生工具的市场流动性),使用了不同类 型的套期工具对未来拟购买的航空燃油价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其中,对于较长的时间跨度(12个月至24个月),甲公司使用原油期货合同进行套期,因为只有此类原油期货合同才具有充分的市场流动性;对于6个月至12个月的时间跨度,甲公司使用具有充分流动性的柴油期货合同进行套期;对于6个月以下的时间跨度,甲公司则使用航空燃油期货合同进行套期。本例中,尽管甲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安排对航空燃油中的原油和柴油成分作出明确规定,但甲公司仍可得出结论认为,其购买航空燃油的价格风险包括原油价格风险成分和柴油价格风险成分,这两项风险成分属于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并且这两项风险成分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因此,甲公司可以将这两项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例12】甲公司持有一项固定利率债务工具,该债务工具与基准利率(例如SHIBOR)相比较确定其价差,进而确定其票面利率,因此该债务工具的价格直接随着基准利率的变动而变化。
本例中,甲公司所持有的固定利率债务工具中基准利率的利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是能够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的风险成分。因此,甲公司可将该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在企业风险管理活动中,有时企业只对被套期项目的单边风险进行套期,即对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中仅高于或仅低于特定价格或其他变量的部分进行套期。按照本准则规定,该套期的部分风险也可被视为风险成分,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某企业预期将购买一批商品,为了管理该批商品未来价格上涨风险,企业可以将因该批商品未来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仅对商品高于特定价格所导致的现金流量损失部分进行指定。企业在风险管理活动中,通常会使用期权作为套期工具进行单边风险的套期。一项购入期权的内在价值,而非时间价值,反映的就是被套期项目的单边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一般无法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因此不能被指定为金融工具的风险成分,除非该通货膨胀风险是合同明确的。但是,在个别情况下,由于通货膨胀环境和相关债务市场的特定因素,企业有可能可以把能够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的通货膨胀风险指定为金融工具的风险成分。例如,企业在某市场环境中发行债券,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交易量和完整的利率期限结构使得该债券市场是一个具有充分流动性的市场,从而能够构造一个零息债券真实利率期限结构。这意味着对相应的货币而言,通货膨胀是市场应予以单独考虑的一项相关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使用零息债券真实利率期限结构将被套期债务工具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来确定通货膨胀风险成分(即类似于无风险利率组成部分的确定方式)。反之,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货膨胀风险成分无法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例如,企业发行仅具有名义利率的债券,而在发行该债券的市场中,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流动性不足以构造零息债券真实利率期限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对市场结构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分析将无法得出通货膨胀是市场予以单独考虑的因素的结论,因此,通货膨胀风险成分不符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条件。在实务中,无论企业实际上使用何种通货膨胀套期工具,上述结论均适用。需要强调的是,已确认的通货膨胀挂钩债券的现金流量中属于合同列明的通货膨胀风险成分(假定不要求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该通货膨胀风险能够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但前提是该工具的其他现金流量不会受到通货膨胀风险成分的影响。
(2)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
在企业风险管理活动中,企业有时会对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进行套期。例如,企业有一笔期限为10年、年利率8%、按年付息的长期银行借款,企业出于风险管理需要,对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前5年应支付利息进行套期。按照本准则规定,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3)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
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是指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不同的组成部分类型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因此,企业在指定名义金额组成部分时应当与其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
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包括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如一项贷款的合同现金流量的50%部分)和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其中,项目某一层级部分可以从已设定但开放式的总体中指定一个层级,也可以从已设定的名义金额中指定一个层级。例如,下列各项均属于项目某一层级部分:
① 货币性交易量的一部分。例如,甲公司2×17年1月实现首笔20万美元的出口销售之后,下一笔金额为20万美元的出口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作为指定的被套期项目。
② 实物数量的一部分。例如,甲公司储藏在某地的500万立方米的底层天然气,可以作为指定的被套期项目。
③ 实物或其他交易量的一部分。例如,甲炼化公司2×17年6月购入的前1000桶石油,乙发电企业2×17年6月售出的前100兆瓦小时的电力等,均可以作为指定的被套期项目。
④ 被套期项目的名义金额的某一层。例如,金额为1亿元的确定承诺的最后8 000 万元部分;金额为1亿元的固定利率债券的底层2 000 万元部分;可按公允价值提前偿付的总金额为1亿元(设定的名义金额为1亿元)的固定利率债务的顶层3 000万元部分。如果某一层级部分在公允价值套期中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则企业应从设定的名义金额中对其进行指定。企业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重新计量被套期项目(即根据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变动重新计量相关项目),以满足公允价值套期的要求。公允价值套期调整必须在损益中确认,且确认时间不得迟于该项目终止确认的时点。因此,企业应当对所设定的名义金额进行跟踪。例如,必须对上述设定的总名义金额1亿元的固定利率债券进行跟踪,以跟踪底层的2 000 万元或顶层的3 000 万元部分。如果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包含提前还款权,且该提前还款权的公允价值受被套期风险变化影响的,企业不得将该层级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但企业在计量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已包含该提前还款权影响的情况除外。
【例13】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了一笔本金为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5年的贷款,该贷款允许债务人于每年年末最多偿还本金10万元,即贷款本金中的40万元可以提前偿还(分别在贷款第1年至第4年年末偿还),而贷款本金中的60万元则不可提前偿还且具有5年的固定期限。由于该60万元属于固定期限债务、不可提前偿还,且其公允价值不包含提前还款选择权的影响(即该层组成部分不包含提前还款选择权),因此,甲公司可将此项金额的某一层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是,与可提前还款的40万元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则包含提前还款选择权(其公允价值受利率变动风险的影响),因此,40万元的该层组成部分无法成为符合条件的项目组成部分,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除非甲公司在确定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时已包含相关提前还款选择权的影响。
3.汇总风险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的规定和要求。
本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组合形成的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指定此类被套期项目时,企业应当评估该汇总风险敞口是否是由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相结合,从而产生了不同于该风险敞口的另一个风险敞口,并将其作为针对某项(或几项)特定风险的一个风险敞口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基于该汇总风险敞口指定被套期项目。
【例14】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利用合同期限为15个月的咖啡期货合同对在未来15个月后极可能发生的确定数量的咖啡采购进行套期,以管理其价格风险(基于美元的)。该极可能发生的咖啡采购和咖徘期货合同的组合可被视为一项15个月后固定金额的美元外汇风险敞口(汇总风险敞口)。
【例15】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有一笔10年期的固定利率美元债务,甲公司拟对该笔美元债务在整个债务期间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同时,甲公司的利率风险管理策略是仅需要锁定其人民币的中短期(例如,2年)利率风险敞口,剩余期间其人民币的风险敞口为浮动利率。即甲公司在每2年年末(即每2年滚动一次)锁定未来2年的利率风险敞口。甲公司签订了一项10年期的固定利率换取浮动利率的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将固定利率的美元债务转换为浮动利 率的人民币债务。
本例中,甲公司出于利率风险管理目的,可以将其固定利率美元债务和10年期的固定利率换取浮动利率的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相结合作为一项基于人民币的10年期浮动利率汇总风险敞口。同时,甲公司可以签订一项基于人民币的2年期利率互换合同,将未来2年的浮动利率债务转换为固定利率债务,对此汇总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企业基于汇总风险敞口指定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在评估套期有效性和计量套期无效部分时考虑构成该汇总风险敞口的所有项目的综合影响。但是,构成该汇总风险敞口的项目仍须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作为汇总风险敞口组成部分的衍生工具应当单独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
(2)如果在构成汇总风险敞口的各项目之间指定套期关系,则衍生工具作为汇总风险敞口组成部分的方式应当与该衍生工具在此汇总风险敞口层面上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方式保持一致。例如,对于构成汇总风险敞口的各项目之间的套期关系,如果企业在指定套期工具时将衍生工具的远期要素排除在外,则企业在将该衍生工具作为汇总风险敞口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也应当将远期要素予以排除。
4.项目组成部分与项目总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当金融项目或非金融项目的现金流量的组成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组成部分应当少于或等于整个项目的现金流量总额。但是,整个项目的所有现金流量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且被套期的只能是某一特定风险(如一项基准利率或者基准商品价格变动所形成的变动风险)。
【例16】甲公司发行了一笔固定利率债券,该债券利率以SHIBOR4.20%减去20个基点为基础确定,即4.00%。在本例中,甲公司不能将该债券等于SHIBOR的利息部分(即4.20%)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因为该金额大于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总额。但是甲公司可以将该债券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明确这些被套期的现金流量是可归属于SHIBOR的变动部分。
企业在初始确认一项固定利率资产或负债后对其进行公允价值套期的,如果基准利率高于该资产或负债所收到或支付的合同固定利率,本准则允许企业将等于基准利率部分的现金流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其前提是该基准利率应当低于如同企业在首次指定被套期项目日购入或发行该工具所重新计算的该资产或负债的实际利率。
【例17】甲公司购入一项面值为100万元、年实际利率为6%的固定利率金融资产,当时的SHIBOR为4%。经过一段时间后,SHIBOR上升至8%,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跌至90万元,此时,甲公司开始对该项金融资产进行套期。甲公司计算出若其在首次将相关SHIBOR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当日购入该金融资产,基于当时公允价值90万元确定该金融资产的实际收益率为9.5%。由于指定日的SHIBOR(8%)低于该实际收益率(9.5%),甲公司可对等于基准利率SHIBOR(8%)的现金流量组成部分进行指定,该组成部分包含该固定利率金融资产的合同利息现金流量(6%)以及该金融资产当日公允价值(90万元)与到期应付金额(100万元)之间的差额的一部分。
【例18】甲公司有一项浮动利率金融负债并按3个月期SHIBOR减20个基点的利率(利率下限为零)计息。在该负债的剩余存续期内,只要3个月期SHIBOR的远期利率不低于20个基点, 则该负债的现金流量变动将等于 3个月期SHIBOR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但是,在该负债的剩余存续期内,如果3个月期SHIBOR的远期利率低于20个基点,则该负债的现金流量变动将低于3个月期SHIBOR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
因此,甲公司只可将由SHIBOR变动引起的负债整体的现金流量变动,即按3个月期SHIBOR减20个基点的利率(考虑利率下限)计算的负债整体的现金流量变动(而非3个月期SHIBOR引起的负债现金流量变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例19】甲公司产于某特定油田的特定类型的原油基于相关基准原油进行定价。甲公司在销 售合同中对该原油每桶定价为:(基准原油价格-10美元)/桶,但底价不低于15美元/桶。只要针对每次交易的远期价格不低于25美元/桶,则由基准原油价格变动引起的销售合同整体现金流量变动将等于基准原油价格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但是,针对某次交易的远期价格如果低于25美元/桶,则由基准原油价格变动引起的销售合同整体现金流量变动将低于基准原油价格变动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
因此,甲公司只可将由基准原油价格变动引起的该销售合同整体现金流量变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不能对基准原油价格变动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作为组成部分进行指定。
5.被套期项目的组合。
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进行组合管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项目(包括其组成部分)单独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可以将该项目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一组风险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净敞口,一组风险不存在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总敞口。只有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以净额为基础进行套期时,风险净敞口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判断企业是否以净额为基础进行套期应当基于事实,而不仅仅是声明或文件记录。因此,如果仅仅为了达到特定的会计结果却无法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企业不得运用以净额为基础的套期会计。净敞口套期必须是既定风险管理策略的组成部分,通常应当获得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的批准。
当企业将形成风险净敞口的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将构成该净敞口的所有项目的项目组合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不应当将不明确的净敞口抽象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某公司拥有一组在9个月后履约的金额为100万美元的确定销售承诺,以及一组在18个月后履约的金额为120万美元的确定购买承诺。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能将一个最大金额为20万美元的抽象金额的净头寸进行指定,而必须对形成该被套期净头寸的购买总额和销售总额进行指定。
风险净敞口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在现金流量套期中,企业仅可以将外汇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且应当在套期指定中明确预期交易预计影响损益的报告期间,以及预期交易的性质和数量。
企业根据其风险管理目标,可以将一组项目的一定比例或某一层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当企业将一组项目的某一层级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2)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是对该层级进行套期。
(3)该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
(4)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如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进行的套期,被套期层级所在的整体项目组合可识别并可追踩。
(5)该层级包含提前还款权的,应当符合本准则第九条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例20】甲公司拥有一个在同一个月发行的固定利率、分期还款的人民币贷款投资组合,但不可提前还款。该投资组合中的各项贷款遵循相同的分期还款时间表,且甲公司能够识别每一项贷款的合同现金流量的发生时间。该投资组合中所有贷款的名义金额之和为10亿元,甲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是对相当于该组贷款总额中底层名义金额2.5亿元部分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为此,甲公司可以从该组贷款中识别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2.5亿元底层贷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