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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一)

信息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时间:2020-10-23 14:01:53 浏览次数:1248 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以及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披露。

金融使者了具的量和列的金负债具对状况和经营使期间性质以及企业如合理价。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财务报表信息。由于金融工具交易相对于企业的其他经济业务更具特殊性,具有与金融市场结合紧密、风险敏感性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等特点,对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除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列报外,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列报。

企业应当按照计量属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 和利润表中列报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套期活动对企业风险敞口的影响,以及采用套期会计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 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以此确定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与金融负债或复合金融工具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权益工具或复合金融工具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企业应当正确把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原则。满足本准则规定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或协议约定等各方面因素以及自身以总额还是净额结算的意图,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否符合抵销条件进行评估。

企业应当按风险类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披露金融工具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包括风险敞口的来源、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风险集中度信息等,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效果。

本准则对于“金融资产转移”和“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的定义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对于已转移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以及已终止确认但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披露相关信息。

二、适用范围

通常会计准则22金融工具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金融工具定义的项目,应当按照该准则核算,并按照本准则列报。但一些符合金融工具定义的项目不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核算,也不按照本准则列报,或者不按照金融工但应有可融工具确认本准

具体而言,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发行或持有的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的列报,但以下情况例外: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要求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按照该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但是,涉及与在子公司、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的,该衍生工具的列报适用本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对为其 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不予合并,并且对这类其他子公司的投资按照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性主体对于为其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 他子公司的投资的核算,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其他主 体中权益准则。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 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核算该类 投资,则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

对于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

(四)企业在结构化主体(包括纳入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适用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但企业对结构化主体不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企业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当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

(五)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合同虽然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其核算和列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股份支付》规范。但是,按照本准则第四条,股份支付合同可能适用本准则。此外,股份支付中涉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适用本准则。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规范的属于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其披露适用该准则。但是,确认和计量相关减值损失和利得时应当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合同权利,应当遵循本准则有关信用风险披露的要求。

(七)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的核算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债务重组》。对于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资产转移(例如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应当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

(八)保险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因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负债的计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核算和列报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规范,不适用本准则。

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的金融工具,实质上具有与所有者权益类似 的参与分享企业剩余收益的权利。该类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中嵌入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规定予以分拆后单独核算的衍生工具,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进行核算,其列报适用本准则。如果保险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本身就是一项保险合同,则该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和列报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核算的财务担保合同,其列报适用本准则;企业选择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财务担保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九)因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义务,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由于职工薪酬相关义务 的计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核算和列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职工薪酬》规范,不适用本准则。

(十)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如果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 金融工具结算,且不是为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而签订和持有(即交易目的本身不是为了购买、销售或使用非金融项目),适用本准则。但是,即使上述合同是为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而签订和持有,如果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八条的规定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例如,为消除与商品套期工具的计量错配),该合同仍适用本准则。

(十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能够以现金 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以及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已确认的 贷款承诺的列报,应当适用本准则;对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未规范的贷款承诺,以及其他未确认的金融工具的披露,也适用本准则。例如,银行向某公司作出一项不可撤销贷款承诺,相关合同规定,公司以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将根据工程完工进度分期提供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利率确定。本例中,这是一项确定承诺,但不存在净额结算,贷款利率也不低于市场利率。如果银行没有将这项贷款承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那么该项贷款承诺除减值外,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范围之外,但其披露适用本准则。

(十二)对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 ——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三、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在不违反相关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实 际情况设立会计科目(包括一级科目)。对于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 目。这里仅就本准则涉及的重要会计科目及相关账务处理提供参考。

(一)“应付债券”

1.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企业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分在本科目核算。

2. 本科目可按照发行的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债券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 计利息”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 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2)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算应付利息并按照实际利率进行摊销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 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4401其他权益工具

1.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

2. 本科目可按照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3. 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方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既有负债成分又有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对于分摊至负债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该负债成分的初始计量金额(若该负债成分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或计入当期损益(若该负债成分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分摊至权益成分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除。

4)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 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账 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面值”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

5)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等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佘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应付债券”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 价)”等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零头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发行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退换零头时,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四、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总体要求 

本准则规定,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 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的承诺支付固定利息的公司债券。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签出的外汇期权。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企业取得一项金融资产,并承诺两个月后向卖方交付本企业 发行的普通股,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根据交付时的股价确定,则该项承诺是一项金融负债。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例如以普通股净额结算的股票 期 权(见例 6)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例如普通股股东)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2.  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需考虑的因素。

1)合同所反映的经济实质。在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应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时, 应当以相关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对金融工具合同所反映经济实质的评估应基于合同的具体条款。企业不应仅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划分。

2)工具的特征。有些金融工具(如企业发行的某些优先股)可能既有权益工具的特征,又有金融负债的特征。因此,企业应当全面细致地分析此类金融工具各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以确定其显示的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的特征,并进行整体评估,以判定整个工具应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还是既包括负债成分又包括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1.  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 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① 不能无条件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3 如果一项合同(根据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除外)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② 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例如,一项以面值人民币 1  亿元发行的优先股要求每年按 6%的股息率支付优先股股息,则发行方承担了未来每年支付6%股息的合同义务,应当就该强制付息的合同义务确认金融负债。又如,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 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需要说明的是,对企业履行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能力的限制(如无法获得外 币、需要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支付或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等),并不能解除企业就该金融工具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也不能表明该企业无须承担该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合同对手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不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实务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连结的合同条款。这类工具常见的连结条款包括“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等。“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视具体合同条款而定,下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动机制” 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须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连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 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对于本段所述判断依据,企业应谨慎地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连结的情形,不能推广适用到其他情形,例如与交叉保护条款或其他投资者保护条或相连结。

【例1】 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

(1) 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

(2) 如果甲公司在第 5 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1%(通常称为“票息递增” 特征)。

(3) 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分析:

本例中,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利息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  年末行使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其他情形导致该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则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虽然合同中存在利率跳升安排,但该安排也不构成企业无法避免的支付义务。

【例2】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 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合同条款中包含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如下:

当发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或任何金融机构贷款的本金或利息时,发行人立即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实务中有时将此类保护条款称为“交叉保护”),即主承销商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永续债持有人会议。永续债持有人有权对如下处理方案进行表决:

(1)  无条件豁免违反约定;

(2)  有条件豁免违反约定,即如果发行人采取了补救方案(如增加担保),并在30 日内完成相关法律手续的,则豁免违反约定。

如上述豁免的方案经表决生效,发行人应无条件接受持有人会议作出的上述决议,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如上述方案未获表决通过,则永续债本息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日的次日立即到期应付。

分析:本例中,首先,因为受市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因素,能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到期的债务不在甲公司的控制范围内,即其无法控制是否会对债务产生违约;其次,当甲公司对债务产生违约时,其无法控制持有人大会是否会通过上述豁免的方案。而当持有人大会决定不豁免时,永续债本息就到期应付。因此,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该永续债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当被分类为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

除上述示例中的相关条款外,企业还应当注意其他投资者保护条款。例如,一旦发行人破产或视同清算、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重大损失、财务指标承诺未达标、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控制权变更或信用评级被降级、发生其他投资者认定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事项等情形,那么该永续债一次到期应付,除非持有人大会通过豁免的决议。在这些合同中,破产往往是指无力偿债、拖欠到期应付款项、停止或暂停支付所有或大部分债务或终止经营其业务,或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因此,由于发行人不能控制能否按时偿债、是否会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重大损失、财务指标承诺能否达标、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控制权是否会变更或信用等级是否会被降级、是否会发生其他投资者认定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事项等情形,进而无法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因此,包含此类条款的永续债也应当被分类 为金融负债。

企业应当基于真实、完整的合同进行相关分析和判断。在实务中,有时存在部分条款措词不够严谨或不够明确的情况,企业应当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企业应当确保合同措辞明确,能够以此为基础作出合理的会计判断。另外,某些永续债条款可能也会约定永续债债权人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其他债务。在此类情况下,企业应当考虑这些条款是否会导致该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

3)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划分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不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① 以前实施分配的情况;

② 未来实施分配的意向;

③ 相关金融工具如果没有发放股利对发行方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④ 发行方的未分配利润等可供分配权益的金额;

⑤ 发行方对一段期间内损益的预期;

⑥ 发行方是否有能力影响其当期损益。

4)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例如,企业可能在显著不利的条件下选择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而不是选择履行非金融合同义务,或选择交付自身权益工具。在实务中,相关合同可能包含利率跳升等特征,往往可能构成发行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间接义务。企业须借助合同条款和相关信息,全面分析判断。例如,对于例 1中存在的“票息递增”条款,考虑到其只有一次利率跳升机会,且跳升幅度为3%(300基点),尚不构成本准则第十条所述的间接义务。

2. 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根据本准则,权益工具是证明拥有企业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因此,对于将来须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果未来结算时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是可变的,或者收到的对价的金额是可变的,则该金融工具的结算将对其他权益工具所代表的剩余权益带来不确定性(通过影响剩余权益总额或者稀释其他权益工具),也就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实务中,一项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是否对其他权益工具的价值带来不确定性,通常与该工具的交易目的相关。如果该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例如作为商品交易中的支付手段),则该自身权益工具的接收方一般而言需要该工具在交收时具有确定的公允价值,以便得到与接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同等收益,因此企业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根据交付时的公允价值计算的,是可变的。反之,如果该自身权益工具是为了使持有方作为出资人享有企业(发行人)资产扣除负债的剩余权益,那么需要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数量通常在一开始就已商定,而不是在交付时计算确定。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应当区分为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例如,甲公司发行了一项无固定期限、能够自主决定支付本息的可转换优先股。按合同规定,甲公司将在第 5年末将发行的该工具强制转换为可变数量的普通股,则该可转换优先股是一项非衍生工具。又如,甲公司发行一项 5年期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同时到期可转换为固定数量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则该可转换债券中嵌入的转换权是一项衍生工具。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某项合同并不仅仅因为其可能导致企业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而成为一项权益工具。企业可能承担交付一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如果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变化的,使得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等于合同义务的金额,则无论该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化,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例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万元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所欠乙公司债务。

本例中,甲公司需偿还的负债金额 100万元是固定的,但甲公司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 随着其权益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发行的该金融工具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例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盎司黄金等值的自身权益工具偿还所 欠乙公司债务。

本例中,甲公司需偿还的负债金额随黄金价格变动而变动,同时,甲公司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随着其权益工具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该金融工具应当划分为金融负债。

【例 5】甲公司发行了名义金额人民币100元的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在3  年后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股价格为转股日前一工作日的该普通股市价。

本例中,转股价格是变动的,未来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可变的,实质可视作甲公司将在 3 年后使用自身普通股并按其市价履行支付优先股每股人民币100元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强制可转换优先股整体是一项金融负债。

在上述三个例子中,虽然企业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来结算合同义务,该合同仍属于一项金融负债,而并非企业的权益工具。因为企业以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作为合同结算方式,该合同不能证明持有方享有发行方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

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即“固定换固定” ),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例如,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赋予了工具持有方以固定价格购买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股票的权利。该合同的公允价值可能会随着股票价格以及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变动。但是,只要该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结算时发行方可收取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也不影响需交付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则发行方应将该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权益工具处理。

运用上述“固定换固定”原则来判断会计分类的金融工具常见于可转换债券,具备转股条款的永续债、优先股等。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且存在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例如每年支付固定股息的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转股权将涉及发行方是否需要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或者是否“ 固定换固定”的判断。在实务中,转股条款呈现的形式可能纷繁复杂,发行方应审慎确定其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是否能够满足“固定换固定”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中,对于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在其转换权存续期内,发行方可能发生新的融资或者与资本结构调整有关的经济活动,例如股份拆分或合并、配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放现金股利等。通常情况下,即使转股价初始固定,但为了确保此类金融工具持有方在发行方权益中的潜在利益不会被稀释,合同条款会规定在此类事项发生时,转股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此类对转股价格以及相应转股数量的调整通常称为“反稀释” 调整。原则上,如果按照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可使得稀释事件发生之前和之后,每一份此类金融工具所代表的发行方剩余利益与每一份现有普通股所代表的剩余利益的比例保持不变,即此类金融工具持有方相对于现有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在发行方权益中的潜在相对利益保持不变,则可认为这一调整并不违背“固定换固定”原则。如果不做任何调整,也可认为合同双方在此类工具发行时已在其估值中考虑了上述活动的预期影响。但如果做了调整且调整公式无法体现此类工具持有人与普通股股东在相关事件发生前后“同进同退”的原则,则不能认为这一调整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

【例 6】甲公司于 2X17年 2 月 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 102 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1000股。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 2×l7年 2月 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2X18年 1月 31日;

(3) 2X18年1月31 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 102元;

(4)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 1000股;

(5) 2X17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6) 2X17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7) 2X18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04元;

(8) 2×l7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5000元;

(9) 2X17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3000元;

(10) 2X18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2000  元。

情形 1:期权以现金净额结算

分析:在现金净额结算约定下,甲公司不能完全避免向另一方支付现金的义务,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金融负债。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 2X17  年 2  月 1   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5 000

② 2X17  年 12  月 31   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③ 2X18  年 1  月 31   日,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1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在同一天,乙公司行使了该看涨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 104 000 元(104×1 000),并从乙公司收取 102 000元(102X1000) , 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2 000元。反映看涨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情形 2: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分析:普通股净额结算是指甲公司以普通股代替现金进行净额结算,支付的普通股公允价值等于应当支付的现金金额。在普通股净额结算约定下,由于甲公司须交付的普通股数量[(行权日 每股价格-102)× 1000+行权日每股价格]不确定,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金融负债。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 1 相同。 甲公司实际向乙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 约为 19.23 股(2 000/104), 因交付的普通股数量须为整数,实际交付 19  股,余下的金额 24 元 (0.23× 104)将以现金方式支付。因此,甲公司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2×l8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

贷:股本    19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 957

银行存款    24

情形 3:期权以普通股总额结算 分析:在普通股总额结算约定下, 甲公司需交付的普通股数 量固定,将收到的金额也是固定的,因此应当将该期权划分为权益。 除甲公司以约定的固定数量 的自身普通股交换固定金额现金外,其他资料与情形 1  相同。因此,乙公司有权于 2X18年1月31日以 102 000元(102×l 000)购买甲公司 1000  股普通股。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 2X17年 2月 1日,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    5 000

由于甲公司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股票换取固定金额现金,应将该衍生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

② 2X17年12月31日:由于该期权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甲公司无需就该期权的公允价值 变动作出会计处理,因此无需在 2X17年12月31日编制会计分录。

由于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期权(行权价格每股 102 元小于市场价格每股 104 元),乙公司在行权日行使了该期权,向甲公司支付了 102000 元以获取 1000 股甲公司股票。

② 2X18年1月31日,乙公司行权:

借:现金    102 000

其他权益工具    5 000

贷:股本    1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6 000

(三)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的某项合同是通过固定金 额的外币(即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由于固定金额的外币代表的是以企业记账本位币计价的可变金额,因此不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但是,本准则在“固定换固定”原则下对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规定了一类例外情况:企业对 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 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 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 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这是一类范围很窄的例外情况,不能以类推方式适用于其他工具(如以外币计价的可转换债 券)。

【例 7】一家在多地上市的企业,向其所有的现有普通股股东提供每持有2股普通股可购买其1股普通股的权利(配股比例为2股配1股) ,配股价格为配股公告当日股价的70% 。由于该企业在多地上市,受到各国家和地区当地的法规限制,配股权行权价的币种须与当地货币一致。

本例中,由于企业是按比例向其所有同类普通股股东提供配股权,且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交换固定数量的该企业普通股,因此该配股权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四)或有结算条款

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 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人、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实务中,出于对自身商业利益的保障和公平原则考虑,合同双方会对一些不能由各自控制的情况下是否要求支付现金(包括股票)作出约定,这些“或有结算条款”可以包括与外部市场有 关的或者与发行方自身情况有关的事项。出于防止低估负债和防止通过或有条款的设置来避免对复合工具中负债成分进行确认的目的,本准则规定,发行方需要针对这些条款确认金融负债,除非能够证明或有事件是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仅限于清算事件。例如,甲公司发行了一项永续债,每年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利息,但同时约定其利息只在发行方有可供分 配利润时才需支付,如果发行方可供分配利润不足 则可能无法履行该项支付义务。虽然利息的支付取决于是否有可供分配利润,使得利息支付义务 成为或有情况下的义务,但是甲公司并不能无条件地避免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该公司应当将该永续债划分为一项金融负债。如果合同的或有结算条款要求只有在发生了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件时才会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可将该或有结算条款视为一项不具有可能性的条款。如果一项合同只有在上述不具有可能性的事件发生时才须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在对该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时,不需要考虑这些或有结算条款,应将该合同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

【例 8】甲公司拟发行优先股。按合同条款约定,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行决定是否派发股利,如果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该事项不受甲公司控制) , 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

本例中,该或有事项(控股股东变更)不受甲公司控制,属于或有结算事项。同时,该事项的 发生并非“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由于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股份的义务,因此,该工具应当划分为一项金融负债。

(五)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如果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例如,为防止附有转股权的金融工具的持有方行使转股权而导致发行方的普通股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发行方会在衍生工具合同中加入一项现金结算选择权:发行方有权以等值于所应交付的股票数量乘以股票市价的现金金额支付给工具持有方,而不再发行新股。按照本准则规定,发行方应当将这样的转股权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六)复合金融工具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可转换债券等可转换工具可能被分类为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对该类可转换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 在可转换工具转换时,应终止确认负债成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原来的权益成分仍旧保留为权益(从权益的一个项目结转到另一个项目,如从“其他权益工具”转入“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 股本溢价”)。可转换工具转换时不产生损益。

2.  企业通过在到期日前赎回或回购而终止一项仍具有转权的可转换工具时,应在交易日将赎回或回购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发生的交易费用分配至该工具的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分配价款和交易费用的方法应与该工具发行时采用的分配方法一致。价款和交易费用分配后,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分别根据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所适用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分配至权益成分的款项计入权益,与债务成分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 9】甲公司 2X17年1月1日按每份面值1 000元发行了2 000份可转换债券,取得总收入2 000 000元。该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息为6% ,利息按年支付;每份债券均可在债券发行1年后的任何时间转换为250股普通股。 甲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9%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甲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付债券。

分析:本例中,转股权的结算是以固定数量的债券换取固定数量的普通股,因此该转股权应归类为权益工具。具体计算和账务处理如下:

(1) 先对负债成分进行计量,债券发行收入与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则分配到权益成分。负债成分的现值按 9%的折现率计算,见表 1。

 1单位:元

 

 

 2X171231日,计提和实际支付8 计提债券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66 331

贷:应付利息    120 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46 331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2X181231日,债券转换前,计提和实际支付利息计提债券利息时:借:财务费用    170 501

贷:应付利息    120 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50 501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至此,转换前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为1 944 954元(1 848 122+46 331+50 501)。假定至 2X18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上涨幅度较大,可转换债券持有方均于当日将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甲公司股份。由于甲公司对应付债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因此,在转换日,转换前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应为1 944 954元,而权益成分的账面价值仍为151 878元。在转换日,甲公司发行股票数量为 500 000股。对此,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债券——面值 2 000 000

贷: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55 046

股本                     5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 444 954     

借:其他权益工具      151 878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1 878

3.  企业可能修订可转换工具的条款以促成持有方提前转换。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转换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转换则支付额外的对价。在条款修订日,对于持有方根据修订后的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根据原有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企业(发行方)应将其确认为一项损失。

4.  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权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本准则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其他权益工具),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 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认股权持有方到期没有行权的,企业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七)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例如,某集团一子公司发行一项权益工具,同时其母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与该工具的持有方达成了其他附加协议,母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可能对相关的支付金额(如股利)作出担保;或者集团另一成员可能承诺在该子公司不能支付预期款项时购买这些股份。在这种情形下,尽管集团子公司(发行方)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协议的情况下,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将这项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与该工具的持有方之间的附加协议的影响意味着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无法避免经济利益的转移,导致其分类为金融负债。因此,合并财务报表应当考虑这些附加协议或条款,以确保从集团整体的角度反映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和相关交易。

【例 10】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其向乙公司的少数股东签出一份在未来6个月后以乙公司普通股为基础的看跌期权。如果6个月后乙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乙公司少数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无条件地以固定价格购入乙公司少数股东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

在本例甲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该看跌期权的价值随着乙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并将于未来约定日期进行结算,因此该看跌期权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而确认为一项衍生金融负债。在乙公司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则是其自身权益工具。而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由于看跌期权使集团整体承担了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该少数股东权益不再符合权益工具定义,而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五、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一)可回售工具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金融工具。例如,某些合作制法人的可随时回售的“权益”或者某些开放式基金的可随时赎回的基金份额。

根据本准则,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一定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例11】甲企业为合伙企业。相关合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加入时按确定的金额和财产份额入伙,合伙人退休或退伙时以其财产份额的公允价值予以退还;合伙企业营运资金均来自合伙人,合伙人入伙期间可按财产份额分得合伙企业的利润(但利润分配由合伙企业自主决定);当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可按财产份额获得合伙企业的净资产。

本例中,由于合伙企业在合伙人退休或退伙时有向合伙人交付金融资产的义务,因而该可回售工具(合伙协议)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同时,其作为可回售工具具备了以下特征:(1)合伙企 业清算时合伙人可按财产份额获得合伙企业的净资产;(2)该协议属于合伙企业中最次级类别的工具;(3)所有合伙人权益具有相同的特征;(4)合伙企业仅有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该工具的合同义务;(5)合伙人入伙期间可获得的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因而,该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企业在认定可回售工具是否应分类为权益工具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  在企业清算时具有优先要求权的工具不是有权按比例份额获得企业净资产的工具。例如,如果一项工具使持有方有权在企业清算时享有除企业净资产份额之外的固定股利,而类别次于该工具的其他工具在企业清算时仅仅享有企业净资产份额,则该工具所属类别中所有工具均不属于在企业清算时有权按比例份额获得企业净资产的工具。

2.  在确定一项工具是否属于最次级类别时,应当评估若企业在评估日发生清算时该工具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同时,应当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重新评估对该工具的分类。例如,如果企业发行或赎回了另一项金融工具,可能会影响对该工具是否属于最次级类别的评估结果。如果企业只发行一类金融工具,则可视为该工具属于最次级类别。

【例 12】甲公司设立时发行了100单位 A 类股份,而后发行了10 000 单位 B 类股份给其他投资人,B类股份为可回售股份。假定甲公司只发行了A 、B 两种金融工具,A类股份为甲公司最次级权益工具。

本例中,在甲公司的整个资本结构中,A 类股份并不重大,且甲公司的主要资本来自B类股份,但由于B类股份并非甲公司发行的最次级的工具,因此不应当将 B 类股份归类为权益工具。

3.  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应当不包括其他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合同义务。本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可回售工具的特殊规定,是仅针对回售权规定的一项债务与权益区分的例外。如果可回售工具中包含了回售权以外的其他构成发行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则该回售工具不能适用这一例外。

例如,企业发行的工具是可回售的,除了这一回售特征外,还在合同中约定每年必须向工具持有方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这一约定构成了一项交付现金的义务,因此企业发行的这项可回售工具不应分类为权益工具。

(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根据本准则,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一定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例如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实务中也称有限寿命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针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的特征要求,与针对可回售工具的其中几条特征要求是类似的,但特征要求相对较少。原因在于清算是触发该合同支付义务的唯一条件,因此可以不必考虑其他特征,包括:不要求考虑除清算以外的其他的合同支付义务(如股利分配);不要求考虑存续期间预期现金流量的确定方法(如根据净利润或净资产);不要求该类别工具的所有特征均相同,仅要求清算时按比例支付净资产份额的特征相同。

(三)特殊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其他条件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当具有本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本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在实务中的一些安排下,股东将实质上的企业控制权和利润转让给非股东方享有。例如,甲企业可能与乙企业签订包括资产运营控制协议(乙企业承包甲企业的运营管理)、知识产权的独家服务协议(甲企业经营所需知识产权由乙企业独家提供)、借款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满足营运需要)等系列协议,将经营权和收益转移到乙企业;同时,甲企业股东还可能与乙企业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和投票权委托协议等,将甲企业股东权利转移给乙企业。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形式上的股份 已经不具有权益工具的实质。因此,本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权益工具,应当排除存在上述安排的情形。

当然,实务中的情况比较复杂。例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了作为企业所有者外,通常也作为企业雇员参与经营,并获取劳动报酬。这类劳动合同也可能形成对企业剩余回报的限制。为避免企业误判,准则又作出规定:在运用上述条件时,对于发行方与本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工具持有方签订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条款和条件与发行方和其他方之间可能订立的同等合同类似,不应考虑该 非金融合同的影响。但如果不能作出此判断,则不得将该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下列按照涉及非关联方的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的工具,不大可能导致满足本准则特征要求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无法被分类为权益工具:(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特定资产。(2)现金流量总额基于企业收入的一定比例。(3)就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给予报酬的合同。(4)要求企业为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支付一定报酬(占利润的比例非常小)的合同。

(四)特殊金融工具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由于将某些可回售工具以及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负债是本准则原则的一个例外,本准则不允许将该例外扩大到发行方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分类。 因此,子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权益工具列报的特殊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

工具件或或经发生化,可会导致发行融工(含本则第三章定的特金融工)的分类。如,企业他工非最次级类为权益。如果全部外的类为的全部特征业应具之分类反之益工更次而不类为权益工在新可回负债。

发行的金类为行方将其重分类类日账面融负债的公认为为金自不为金融负债将其以重面价

七、收益和库存股

(一)发行方对利利、利得或损失的

金融工或其组部分分为金负债还权益具,决了发行对相利息、利、利得成部分属债的相关股利得或损失产生当计具或属于权工具的其发行含再回购、售或注销,发行应当作权益变动处;发行不应当认权益具的允价值动;发方对益工具有方的配应利润分处理,发放有者额。

与权费用交易于购发行或处置发行买此行在外的权是与例如公开募股除了会新股份发行况下企业需哪些新股相关应计入权交易用与其活动(已发的股份市流通相关尽管也在发行益工的同时生的,但是项交似交易一易间摊。

利息股利损失的会用于与负相关的利或损失应与权股利失应计入工具应当分之自占总发行例如一项5年后累积优先股存以自行决这一非累项复,其中额的用实支出期损益,而与支付如果强制取决于持有赎回换为则仍述会计处理但是优先股赎包括个工融负债。的所损益。

(二)库存股

回购库存易费权益金融资产身购团合购回他成员包括子公司,但是不包括集团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此外,如果企业是替他人持有自身权益工具, 例如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代其客户持有自身的这是金 机构于库股。

如果又将是不业本身的利因此论这如何支付有对价在生任

(三)对每股收益影响

企业34益》股收企业存在发外的每股下原

1. 

在计基本即归利润包含其他可累工具期宣告发放累积放股以扣除。

基本母,加权数。对于加剩益工股收属于普应包根据算的具持

2. 

企业含转在稀每股时考虑的因公司

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一)金融资产和债相互抵销的条件 

本准产和金融表内列示相互但是同时满以相产负

1.认金额的定权的。本准十一协议支付或将收并不为当销时间的不权成权利不意销权 决于但是些未失或权不条件 例如约定在任下降适用或变,则该满足件。

2.算,或同清偿。当企付总具时使算的期很短,但企大的流动下以并不适合中的清算有助同时种情况下十二现金净额受的信用非针额结件。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 

本准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通常认为不满足抵销条件,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2.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 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

3.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4. 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5.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与预计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到的补偿。

(三)总互抵协议 

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与该交易对手签订涵盖其所有交易的“总互抵协议”。这些总互抵协议形成的法定抵销权利只有在出现特定的违约事项时,或出现在 正常经营过程中不会发生的其他情况时,才会生效并影响单项金融资产的变现和单项金融负债的 结算。这种协议常常被金融机构用于在交易对手破产或发生其他导致交易对手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时保护金融机构免受损失。一旦发生触发事件,这些协议通常规定对协议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按单一净额进行结算。例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间可能签订由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制定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国内金融机构间开展衍生品交易,也可能签订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制定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这些协议中可能含有上述互抵条款。总互抵协议的存在本身并不一定构成协议所涵盖的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的依据。如果总互抵 协议仅形成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有条件权利,这不符合企业必须拥有当前可执行的抵销已确认金额 的法定权利的要求;同时,企业可能没有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的意图。

九、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一)一般性规定

1.业在金融工各项进行列时,当根据融工具特点相关信的性质金融工露与使披露表列示的各工具信用衍等。

2.业应按照本则规,并根自身际情况合理确列报融工具详细程,既不的信要的于汇从而 以区险之异。

3. 确定报类型,应至少按量属将金融具分为摊余本计量以公允 计量此基例如金融一步为以允价且其动计当期金融具和公允量且变动入其 合收具。

4.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包括企业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信息。

准则第十八条(一项以及(二)中的企业如满足运指定标准,是指 关于什么量准量有例如 准则条)

准则第十八条(二项中的初始确时对述金融债作出定的是指企 业是量准如第二十(一十六 条)

【例132x18公允价值期损融资或金负债为以允价计量动计其他合收交易权益具投有关的露:

符合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标准的金融工具(不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公司管理层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公司的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此标准,公司所指定的金融工具主要包 括:

① 部分长期债券及次级债务。 若干已发行的固定利率长期债券及次级债务的应付利息,已与“收固定/付浮动”利率互换的利息相匹配,并在公司利率风险管理策略正式书面文件中说明。如果这些金融负债仍以摊余成本计量,则会因为相关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产生会计错配。因此,公司将这些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② 投资连结合同项下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在投资连结合同项下,公司对所购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消除会计错配,公司按照与所购资产计量基础相一致的原则,将相关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 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 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3) 公司发行的一些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债务工具,其嵌入衍生工具对债务工具的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改变。

对于某些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司拥有的这类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

公司对上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指定一经作出,将不会撤销。

 

(二)资产负债表示及相关披露

1.用风险披。按照以公计入综合收益的值会第七险相企业应当设按类因信并披备的 初余转回转销变动的金分类为摊余成计量以以公价值计且其变计入他综合益的金资产债务工投资)指定其变不用本准则第七风险照本条披露相

【例14】某企业持有的本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组金融资产符合金融工具确计量准中指为以公价值计且其动计入期损益条件基于管需要 该企定为变动资产理中未使用工具露如2所。对于量且的金融资产:

1)截至2x18 年12 月31 日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3696 万元。

2)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为10.8 万元、累计变动额为35.4万元。这些变动额,是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金额。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可观察的利率、商品价格、汇率以及价格指数、利率指数、汇率指数等指数的变动。

此外,该企业还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披露了该组金融资产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的确定方法。

2. 金融负债。企业为以动计按本第四十一条披露是因起的变动 入其根据则第第二 将全自身部分融负者涉及其收益在负存收后者

【例15】某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相关信息披露 如表 2 所示。

 

 

2x18年12月31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高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58300元。

3.债互抵协响。为使使企业对企企业披露总互抵下的的总金额示净能抵 销金潜在5应本十七 第一项要

企业

1协议括所有可融负 的协清算协议贷总物相。总互的已包括券借贷协七条同一在资产负债作为金融

2准则第十七)要求露按本则第十八条定抵销金额在同一予以销的金融产和确认债的额将时在产和融负抵销披露中反映但是的金例如有满八条抵销条资产总额金融负债的的披中的应当融负债的总

3果企业有属则第四七条所求披的工具但该工不满第二十条规的抵销件,则工具据第四七条()要披露的额等于一)求披露金额。同)披露金额与资负债表的单列目金应可以如果业确定单列项目可提必须解金负债表中的

42到或抵押的金的公允当为担保因返担保物而确款项

对于潜在可能过列每一项金,本准披露(三果一既存在满足抵条件的况(来可能足抵销件,因一方生违约,也在担保的 情况之和则企金额使具的潜在列示额。

5业应当披露与本准则第四十七条(四)中所述的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相关的抵销权利的信息,以及对权利性质的描述。例如,企业应当描述其附带条件的抵销权利。对于当前不符合本准则抵销要求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描述其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对于所有收到或抵押出的财务担保物,企业应当披露抵押担保协议的相关条款(例如担保物受到限制的情形)。

6)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一)至(五)所进行的定量披露,可以分别按金融工具或交易的类型(例如,衍生工具、回购和逆回购协议或证券借贷安排)提供。企业也可以按金融工具 或交易的类型提供(一)至(三)所要求的信息,按交易对手提供(三)至(五)所要求的信息。如果企业按交易对手提供要求披露的信息,无需列明交易对手的具体名称。为保持可比性,各年度内对交易对手的指定应当保持一致。企业还应当考虑提供有关父易对手的进一步定性信息。在按交易对手披露(三)至(五)所要求的有关金额时,相对于所有交易对手而言单项重要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其余单项不重要的金额可以汇总为一个单列项目披露。

7)为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净额结算安排对企业财务状况现实及潜在影响的需要,除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七条要求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相关信息之外,企业还应根据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的条款提供其他补充信息,如抵销权的条款及其性质等信息。此外,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七条披露的金融工具可能遵循不同的计量要求(例如,与回购协议相关的应付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而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企业应当披露计量差异的情况。

【例16金融负债如下:(1)及可执行协议3所示。

 

(2)及可执行协议4所示。

 

 

(三)利润表中的相关披露 

本准则第五十五条对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作出了规范,有关说明和举例如下:

1.业至应当按融工的不同量基分别披利得或失。于金融具按不计量基露要使用者工具

2.业应露的利收入利息费为:实际利法计算金融产或金负债产的利息

【例17表利息收5示。

 

3. 列手续费

资产和融负含以公价值计且其动计入期损益金融产和金负债)损益时未的手续出;

通过信和其活动代人持有产或行投资形成的直接入当期益的手

应上述所要求的披露围取决企业的务性。例如对于银发放用卡的务,手续年费的商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