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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鹏程:以审计质量作为执业水平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衡量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紫豪 发布时间:2021-09-18 00:00:00 浏览次数:580 次

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鹏程:以审计质量作为执业水平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衡量标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具体措施。

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鹏程博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注册会计师行业想要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从根本上提升审计执业质量。“审计质量是审计执业的生命线,是审计师的灵魂。审计师的成长、事务所的进步、行业的发展,都需要审计质量作为其坚强后盾,因此,应当以审计质量作为执业水平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衡量标准,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严把质量关。”

多措并举提升审计执业质量

《意见》的出台,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那么,注册会计师行业、各会计师事务所接下来在提升审计质量方面,可以采取哪些切实措施呢?

王鹏程表示,注册会计师行业想要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从根本上提升审计执业质量。具体而言,建议事务所从以下方面采取切实举措,持续提升审计质量。

一是持续完善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优化质量控制制度。应建立以质量为先的企业文化,自上而下地灌输质量理念。

二是顺应时代要求,积极推动数字化审计变革进程。将审计师从大量简单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把时间投入到高价值的工作中,从而持续提高审计的质量与效率。

三是全面而具有前瞻性的人才培养。

审计质量与会计信息质量密不可分,那么,从被审计的对象来看,各个企业又应该有哪些行动?

王鹏程表示,企业应该意识到财务信息的真实公允是企业自身的责任,企业管理层应该对财务部门予以充分的理解和重视,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财务人员能力的培养。加强企业的财务基础,是保障财务信息质量的根本,也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前提。

“在审计过程中,与治理层的有效沟通是审计准则的要求,企业治理层的积极参与对于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有重要作用。企业的治理层应充分重视审计工作,尊重审计师的专业意见,发挥对审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作用。”王鹏程进一步表示。

此外,王鹏程认为,舞弊本身属于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行为,个别行业或企业如果本身的业务性质导致舞弊风险较高,则应强化内部审计的职能,或考虑配置反舞弊的专家团队进行不定期的自查,以控制舞弊风险,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舞弊造假行为。

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

《意见》提出,要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当前的会计事务所选聘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

王鹏程表示,“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建设”是引导和推动事务所提升质量的有力方针。这些年来,业内人士积极呼吁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监管机构也一直在通过各种手段加强监督和引导。

根据《意见》的精神,王鹏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中介机构招投标管理流程、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和阶段的不同,可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非上市公司逐步建立正式的采购会计服务招投标管理制度流程。

同时,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通过科学设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指标权重,提高质量因素权重,降低价格因素权重,逐步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实践经验推广到民营企业、非上市公司,提升所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为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提供市场环境。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诚信为本,质量为先”的理念,坚持质量至上的发展导向,内部建立和健全投标管理流程,质量和风险把控前置。杜绝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最后,监管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过程监督和事后评价,并逐步建立起反馈评价、监督检查机制。对由于低价竞争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最终交付成果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逐步实施信息公示机制和惩戒措施,为推进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提供管控措施。

加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法

《意见》提出,要推动加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法。

王鹏程表示,会计法的修订草案强化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增加了行政监管措施,提高了对财务造假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预期会计法的修订将为界定会计责任、督促和约束企业保证其财务信息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对此,王鹏程建议,在会计法修订过程中应进一步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建议考虑补充制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内部会计监督机构、岗位或人员(如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监督机构)、各相关机构、岗位或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条件,规范内部会计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二是明确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财务报告质量的责任,在聘用、监督、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责任。

三是对于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关系,不应仅限于不干扰、不阻挠等,而应进一步考虑要求企业配合和协助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师提供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对于审计师的询问,应如实告知所有相关情况。

四是建议明确规定不得由担任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报告,强化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王鹏程表示,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监管检查机制、事务所的备案机制,建立定期业务轮换制、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违规处罚的标准。预期相关修订将有利于规范和治理行业,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对此,王鹏程建议,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过程中应考虑如下方面:

一是事务所选聘机制的落实。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也需要事务所本身的自律,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时间、人员、质量标准等因素。目前,注册会计师法中并未涉及与选聘或审计收费相关的规定,建议考虑作相应补充。

二是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为被审计单位代编财务报告。

三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透明度。参考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规定,可以考虑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披露透明度报告,以便于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对事务所有更全面的了解,也有助于督促事务所持续提升执业质量和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