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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23 00:00:00 浏览次数:555 次

深财会〔2021〕55号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按照财政部有关工作部署,我局正依法依规开展全市名称中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但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启动以来,我局已采取“点对点”电话通知、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发布整改通知送达公告及多渠道发布政策解释等方式督促“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

  截至2021年9月21日,我市尚有37家“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上述37家机构名单予以公告。公众如发现上述机构存在在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期间开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欢迎向我局举报。举报方式如下: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为0755-83938957、0755-83938020;

  二、信函举报。公众可将举报材料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710室(邮编:518034)或将举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liushuai@szfb.sz.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相关法律条款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2日


附件:

附件1: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名单.xls附件2:相关法律条款.doc







附件2

相关法律条款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条款

第七条  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

(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申请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其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未申请执业许可的,应当自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执业许可申请时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执业许可未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商事变更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