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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二)

信息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时间:2020-10-23 14:07:08 浏览次数:140 次

五、关于套期关系评估

(一)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第二,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三,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1.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

按照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策略由企业风险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制定,一般在企业有关纲领性文件中阐述,并通过含有具体指引的政策性文件在企业范围内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策略通常应当识别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明确企业如何应对这些风险,风险管理策略一般适用于较长时期的风险管理活动,并且包含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策略实施期间内环境的变化(例如,不同利率或商品价格水平导致不同程度的套期)。而风险管理目标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套期关系层面上,确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及如何运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因此,风险管理策略可以涵盖许多不同的套期关系,而这些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旨在落实整体的风险管理策略。

【例21理债的策司将20%40%固定利债务。根据市利率水决定何执行风险管策略即其固利率债 务风锁定20%40%在市率较甲公司将固定况下略本但是根险管改变生了套期的利率

2.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1)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该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被套期风险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如果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则套期工具的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预期将产生系统性变动,以反映同一基础变量或一组因采用类似的方式来应对被套期风险而存在经济关系的基础变量(例如布伦特原油和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等)产生的变动。如果基础变量不同但在经济上相关,则有可能发生套期工具的价值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呈同向变动的情况,例如,两个相关的基础变量之间的价差产生了变动,而这两个基础变量本身却未发生显著变动。即便如此,当基础变量发生变动的同时,套期工具的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预期在通常情况下仍将沿着相反方向变动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仍然存在经济关系。

当对净头寸进行套期时,企业应当考虑净头寸中各项目的价值变动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例如,甲公司为境内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拥有一组在9个月后履约的金额为100万美元的确定销售承诺,以及一组在18个月后履约的金额为120万美元的确定购买承诺。甲公司可利用未来购入金额为20万美元的外汇远期合同对其未来需支付20万美元的净头寸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在确定该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两者之间的关系:①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及确定销售承诺与外汇风险相关的价值变动;②确定购买承诺与外汇风险相关的价值变动。

与此类似,如果在上述例子中企业持有一个净头寸为零的组合,则企业在确定该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的要求时,应当考虑确定销售承诺与外汇风险相关的价值变动和确定购买承诺与外汇风险相关的价值变动之间的关系。

(2)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由于套期会计方法建立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能够相互抵销这一基本概念之上,因此套期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取决于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影响。信用风险的影响意味着,即使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两者之间相互抵销的程度仍可能变得不规律。这可能是由于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信用风险的变化所致,而且此类信用风险的变化可能会达到一定程度,使信用风险将主导价值变动。例如,企业使用无担保的衍生工具对商品价格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如果该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则与商品价格的变动相比,该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的变化对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则主要取决于商品价格的变动。

如果由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或利得将干扰基础变量的变动对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影响,则信用风险的变化程度导致了信用风险在价值变动中起主导作用。反之,如果基础变量在特定期间内发生很小的变动,即使与信用风险相关的很小的价值变动可能会超过基础变量变动所引起的价值变动,信用风险的变化也未必形成主导作用。

(3)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

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可根据其性质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计量。作为一般原则,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设定的套期比率相同。在某些情况下,套期比率可能为1:1,因为被套期项目的关键条款将与套期工具的关键条款相匹配;然而在实务中的很多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实际套期比率可能并非1:1。如果企业对某一项目不足100%的风险敞口(例如,85%)进行套期,则其用来指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上述85%的风险敞口以及企业用于对上述85%的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与此类似,如果企业使用名义金额为40个单位的金融工具对某个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则其用来指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上述40个单位(即企业不能使用其所持有的总数中更多的数量单位或更少的数量单位来确定套期比率),以及实际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

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相对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会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因此,在指定套期关系时,企业必须调整由其实际使用的被套期项目数量和套期工具数量形成的套期比率,以避免这种失衡。

如果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特定权重将导致套期无效部分,企业应当确定该套期无效部分是否具有商业理由。例如,企业使用标准咖啡期货合同对100吨咖啡采购进行套期,每份期货合同的标准数量为37500镑(1=0.4536千克)。企业只能使用5份或6份合同(分别相当于85_0吨和102.1吨)对100吨的咖啡采购进行套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由其实际使用的咖啡期货合同数量形成的套期比率来指定套期关系,因为由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权重不匹配导致的套期无效部分不会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企业不得为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无效部分而改变现金流量套期比率,也不得为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调整而改变公允价值套期比率。这种会计结果不符合套期会计的目标。

3.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

企业应当在套期开始日及以后期间持续地对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进行评估,尤其应当分析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及相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套期关系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难以实现完全抵销,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部分。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在计量套期无效部分时,企业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套期无效部分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②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③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④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⑥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

为计算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企业可使用其条款与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相匹配的衍生工具(通常称为“虚拟衍生工具”)。在使用虚拟衍生工具估计被套期项目的价值时,不能使用仅存在于套期工具中而被套期项目不具备的特征。例如,对于以外币计价的债务(无论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企业在使用虚拟衍生工具计算该债务的价值变动或其现金流量累计变动的现值时,即便实际的衍生工具的不同货币汇兑可能包括汇兑费用,虚拟衍生工具也不能简单地直接反映这种费用,因为被套期项目中可能不包含这项费用。在评估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时,企业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

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例如名义金额、到期期限和基础变量)均匹配或大致相符,企业可以根据此类主要条款进行定性评估。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并非基本匹配,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例如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0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比率,或通过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相关性),但两个变量之间仅仅存在某种统计相关性的事实本身不足以有效证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是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主要信息来源。这意味着,用于决策目的的管理分析信息可作为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依据。因此,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如果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套期有效性,企业可能需要改变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方法,以确保该评估仍能够考虑套期关系的相关特征(包括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当评估套期有效性的方法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套期关系书面文件作相应更新。

(二)套期关系再平衡

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本准则所称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例如仅对特定风险敞口更多或更少的数量进行套期以符合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不构成本准则所称的套期关系再平衡。

调整套期比率使得企业可以应对由于基础变量或风险变量而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关系的变动。例如,当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具有不同但是相关的基础变量(如不同但相关的指数、比率或价格)时,套期关系会随着这两个基础变量之间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当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关系发生的变动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得以弥补时,再平衡将可以使得套期关系得到延续。但是,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变动不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弥补的情况下,再平衡并不能促使套期关系得到延续。

【例22外币B具对外币A行套期,外币A和外币B挂钓的(即其汇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设定或者保持在某一区间)。如果外币A与外币B的汇率发生了变动(即设定了一个新区间或汇率),则再平衡套期关系以反映新汇率,可确保套期关系在新情况下的套期比率继续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但是,如果外币衍生工具发生违约,则更改套期比率并不能确保套期关系能够继续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并非所有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之间抵销程度的变化,均会导致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套期关系的变化。企业应当分析预期将在存续期内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并评估抵销程度的变化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1.抵销程度的变化属于围绕套期比率的正常波动(即能够继续适当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

2.抵销程度的变化表明套期比率不再能够恰当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为应对每一特定结果而调整套期比率的做法,并不能减少围绕某个固定套期比率的上下波动及由此产生的套期无效部分。在该情况下,只需对套期无效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而无需作出再平衡。

与此相反,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化表明该波动围绕着一个套期比率,而该套期比率不同于当前针对该套期关系所使用的套期比率,或存在偏离目前采用的套期比率的趋势,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降低套期无效部分,而保留原套期比率将显著增加套期的无效部分。在该情况下,企业必须评价套期关系是否反映出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可能产生套期无效(无论确认与否),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如果套期比率被调整,则会同时影响套期无效部分的确认和计量。

通常,再平衡中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数量的调整应当反映企业实际使用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调整。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企业必须调整根据实际使用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而得出的套期比率:

1.由企业的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变动所产生的套期比率反映出某种失衡,这种失衡可能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2.企业维持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而得出的套期比率在新的情况下反映出某种失衡,这种失衡可能导致套期无效,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企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数量的方式调整套期比率。但是,数量的减少并不一定意味着那些项目或交易不再存在,或预计不再发生,而是表明其不再是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例如,企业减少套期工具的数量,但仍然保留某项衍生工具,该衍生工具仅有一部分将继续作为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

(三)套期关系的终止

企业不得撤销指定并终止一项继续满足套期风险管理目标并在再平衡之后继续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套期关系。但是,如果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风险管理目标或在再平衡之后不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等本准则规定情形的,则企业必须终止套期关系。

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自不再满足套期会计条件或风险管理目标之日起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当只有部分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时,套期关系将部分终止,其余部分将继续适用套期会计。例如,当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时,对套期比率进行的调整可能使得部分被套期项目的数量不再构成套期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仅针对不再构成套期关系一部分的被套期项目的数量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或者当作为被套期项目的预期交易的部分数量不再极可能发生时,仅对不再极可能发生的被套期项目的数量终止运用套期会计。然而,如果企业曾将预期交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在后续期间确定该预期交易预计不再会发生,则企业在预测类似的预期交易时,其准确预测预期交易的能力将受到质疑,这将影响对于类似的预期交易是否极可能发生的评估,并进而影响到这些类似的预期交易是否符合被套期项目的评估。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包括部分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和整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1.因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例23行有1亿是在务总额中需要维20%40%的固定利在债4000万 浮动套期通过固定债券此后于市公司管率债20%情况标发,公司将原4000万元浮动利券中2000万元终止计。

2.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在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的情况下,套期关系或其一部分不再满足套期会计的条件,因此应当相应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1)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而且该展期或替换是企业书面文件所载明的风险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2)由于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对手方变更为一个或多个清算交易对手方(例如清算机构或其他主体),以最终达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套期工具其他变更的,该变更应当仅限于替换交易对手方所必须的变更。在将原交易对手方更换为清算交易对手方并确认相应变更的影响时,应当将该影响反映在套期工具的计量中,进而纳入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和计量。

例如,对于套期关系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由于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变更为中央交易对手方,且该变更仅涉及替换交易对手方所必须的变更,则企业应当将原有衍生工具终止确认,并新确认变更交易对手方后的衍生工具,但是变更前的套期关系将作为持续的套期关系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无需对套期关系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3.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不再存在经济关系,或者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占主导地位。

4.套期关系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其他条件。例如,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不再符合条件。在适用套期关系再平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套期关系再平衡,然后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当部分或整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企业可以对原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指定新的套期关系,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套期关系的延续,而是重新开始一项套期关系。例如,某一套期工具出现严重信用恶化,企业以新的套期工具将其取代,这意味着原套期关系未能实现风险管理目标,因此被整体终止。新的套期工具被指定为对先前被套期的相同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并形成新的套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计量起始日应当是新套期关系的指定日,而非原套期关系的指定日。

六、关于确认和计量

(一)公允价值套期

1.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本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已确认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被套期项目为企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账面价值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不需要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其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关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当履行确定承诺而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时,应当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以包括已确认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企业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开始摊销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该摊销可以自调整日开始,但不应当晚于对被套期项目终止进行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被套期项目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同的方式对累计已确认的套期利得或损失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调整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账面价值。

2.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4】2×17年1月1日,甲公司为规避所持有铜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铜期货合同,并将其指定为对2×17年前两个月铜存货的商品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工具。铜期货合同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项目铜存货在数量、质次和产地方面相同。假设不考虑期货市场中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影响。

2×17年1月1日,铜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被套期项目(铜存货)的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1000000元,公允价值为1100000元。2×17年1月31日,铜期货合同公允价值上涨了25000元,铜存货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000元。2×17年2月28日,铜期货合同公允价值下降了15000元,铜存货的公允价值上升了15000元。当日,甲公司将铜存货以1090000元的价格出售,并将铜期货合同结算。

甲公司通过分析发现,铜存货与铜期货合同存在经济关系,且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不占主导地位,套期比率也反映了套期的实际数量,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假定不考虑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7年1月1日,指定铜存货为被套期项目: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铜    1000000

贷:库存商品——铜    1000000

2×17年1月1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铜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不作账务处理。

(2)2×17年1月31日,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铜期货合同    25000

贷:套期损益    25000

借:套期损益    25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铜    25000

(3)2×17年2月28日,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15000

贷:套期工具——铜期货合同    15000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铜    15000

贷:套期损益        15000

确认铜存货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0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90000

结转铜存货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90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铜    990000

结算铜期货合同: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套期工具——铜期货合同    10000

注:由于甲公司采用套期进行风险管理,规避了铜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其铜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100000元(即1100000-1000000)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甲公司运用公允价值套期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相同会计期间,消除了因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可能导致的损益波动。

【例25为境内商品生民币作为17年3月3甲公司一项确定承诺本例FC3000000日为2×17年4月30日。

2×17年3月3,甲司签FC3 000 000元。根远期合同,司将2×]7年4月304950 000元购FC3000000元。2×17年3月3日允价0

甲公指定FC/变动的确诺公允价值套期具。

2×17年4月30甲公司履结算2×17年4月30日的即期汇率1FC=1.8人币元。

与该以及如表1所

 

为简考虑设备用等同时例中假设具因FC/引起相同。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应当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人民币元):

12×17年3月3日因为当日0以无账务处理

2)2×17年3月31日,确认确定承诺因汇率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90000

贷: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90000

确认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90000

贷:套期损益        90000

3)2×l7年4月30日,确认确定承诺因汇率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360000

贷: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360000

确认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360000

贷:套期损益    360000

结算远期合同:

借:银行存款    450000

贷: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450000

履行确定承诺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设备    4950000

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450000    

贷:银行存款    5400000

注:甲公司通过运用套期进行风险管理,使所购设备的成本锁定在确定承诺的购买价格FC3000 000 元按1FC=1.65人民币元(套期开始日的远期合同汇率)进行折算确定的金额,即人民币4 950 000 元。

【例26】2×16年1月1日,50元的价格司股20000股公司有3%)且选价值他综非交易性权该股2×16年12月31日签票远期合同定将2×18年12月3165元的价格股票20 0002×16年12月31股票远期02×18年12月31日司履,出售考虑

甲公和股2示。

2                                           单位:元

 

 

1析:甲公公司经济信用不占主导地了套套期

2

2×16年1月1日,确认购入乙公司股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16年12月31日,确认乙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300000

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借:被套期项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300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300000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2×17年12月31日,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1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    100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    100000

贷:被套期项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0000

2×18年12月31日,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6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    60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损益        60000

贷:被套期项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60000

履行远期合同,出售乙公司股票: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被套期项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140000

套期工具——远期合同160000

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300000

【例27】2×16年12月31日,甲银行按面值购入1亿元国债,票面利率为3.39%,每季度付息一次,到期日为2×17年12月31日。甲银行对该国债以摊余成本计量。2×16年12月31日,甲银行与交易对手签订名义金额1亿元的1年期利率互换合约,起息日为2×l6年12月31日。甲银行作为固定利率支付方,按季支付3.39%的固定利率,同时按季收取并重置SHIB0R_1M的浮动利率,首次利率确定日为2×16年12月30日。国债和利率互换合约均按照30/360计息。利率互换合约的初始公允价值为0。甲银行于2×16年12月31日将利率互换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对该1亿元国债由于市场利率变动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假设不考虑国债的信用风险。

2×17年7月1日,甲银行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导致套期关系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甲银行在当日对上述指定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利率及公动如3示。

3                    单位: 千元

 

被套起的4示。

4                      单位:千元

 

据此目所务处

1作调整的销。

假设17年3月31日)开始摊5示。

5                       单位:千元

时间

期初摊余成本

实际利率

实际利息收入

现金流入

本期摊销

期末摊余成本(调整前)

本期对被套期项目的调整

期末摊余成本(调整后)

2X17年3月31日

100000

3.39%

847

-847

-

100000

-129

99871

2X17年6月30日

99871

3.56%

890

-847

43

99914

656

100570

2X17年9月30日

100570

2.24%

563

-847

-284

100286

0

100286

2X17年12月31日

100286

2.24%

561

-100847

-286

0

0

0

 

2×16年12月31日,购入国债,并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借:被套期项目——债权投资    1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0

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利率互换合约的初始公允价值为0,因此无账务处理。

2×17年3月31日,确认国债利息收入,收到国债利息:

借:应收利息    847000

贷:利息收入    847000

借:银行存款    847000

贷:应收利息    847000

结算利率互换合约利息:

借:银行存款    405000

贷:利息收入    405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利率互换合约    131000

贷:套期损益    131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因利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129000

贷:被套期项目——债权投资    129000

2×17年6月30日,确认国债利息收入,收到国债利息:

借:应收利息    847000

被套期项目——债权投资    43000

贷:利息收入        890000

借:银行存款    847000

贷:应收利息        847000

结算利率互换合约利息:        

借:银行存款    33000

贷:利息收入        33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651000

贷:套期工具——利率互换合约651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因利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被套期项目——债权投资    656000

贷:套期损益    656000

2×17年7月1日,套期关系终止:

借:债权投资——本金    100000000

                 ——利息调整570000

贷:被套期项目——债权投资    100570000

借:套期工具——利率互换合约520000

贷:衍生工具——利率互换合约    520000

2×17年9月30日,确认国债利息收入,收到国债利息

借:应收利息    847000

贷:利息收入    563000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284000

借:银行存款    847000

贷:应收利息    847000

结算利率互换合约利息:

借:投资收益    75000

贷:银行存款    75000

确认利率互换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借:衍生工具——利率互换合约    237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37000

2×17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收到国债本金和利息:

借:应收利息    847000

贷:利息收入    561000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286000

借:银行存款    100847000

贷:应收利息    847000

债权投资——本金结算100000000

利率互换合约利息:

借:投资收益    97000

贷:银行存款    97000    

确认利率互换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借:衍生工具——利率互换合约    283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83000

注:本例中,根据本准则规定,甲银行对被套期项目所作调整的摊销,也可以自2×17年7月1日(被套期项目终止进行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开始。此外,如果甲银行在2×17年7月1日不终止套期会计,套期关系持续至2×17年12月31日,即对被套期项目终止进行套期利得和损失调整的时点与被套期项目的到期日相同,则对于被套期项目所作调整的累计金额为0。在此情况下,如果甲银行选择自2×17年12月31日开始摊销,则甲银行在2×17年12月31日不需要进行额外会计处理。

(二)现金流量套期

1.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原则。现金流量套期的目的是将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递延至被套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同一期间或多个期间。本准则规定,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每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为当期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变动额。

(2)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本准则同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进行后续处理: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或者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一项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的确定承诺时,企业应当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2)对于不属于上述(1)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当在被套期的预期现金流量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将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是一项损失,且该损失全部或部分预计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的,企业应当将预计不能弥补的部分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本准则还规定,当企业对现金流量套期终止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前述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后续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发生的,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不再极可能发生但可能预期仍然会发生,在预期仍然会发生的情况下,累计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应当予以保留,并按照前述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后续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处理举例。

【例28】2×17年1月1日,2×17年2月28日商品,数100吨,售价1100000元中与流量,甲公司于2×17年1月1日某金品期为对品销 的套同的期销地等 方面合同销售日均2×17年2月28日。

17年1月1商品期货017年1月31日,商品期的公允价25000元预期下降25000元17年2月28,商的公允上涨10000,商10000商品算了商

甲公合套定不增值其他因素,日无

甲公下:

(1)2×17年1月1日甲公需编

(2)2×17年1月31日,确认备:

借:货合同 25000

贷:期储备 25000

(3)2×17年2月28日,确认备:

借:货合同 10000

贷:期储备 10000

开始被套预计值的累将套全部备计合收益。确认

借:存款 1 065 000

贷: 1 065 000

结算同:

借: 35 000

贷:货合同 35000

将现转出

借:期储备 35000

贷: 35 000

【例 29】甲公司于 2X16  11  1  日与境外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于 2X17  1  30  日以外币(FC) 每吨 60 元的价格购入 100 吨橄榄油。 甲公司为规避购入撖榄油成本的外汇风险,于当日与某金融机 构签订一项 3 个月到期的外汇远期合同,约定汇率为 1FC=45 人民币元,合同金额 FC6 000 元。2X17  1  30 日, 甲公司以净额方式结算该外汇远期合同,并购入橄榄油。

假定:(1)2X16  12  31  日,FC 对人民币 1 个月远期汇率为 1FC=44.8 人民币元;(2)2X17  1  30 日,FC 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为 1FC=44.6 人民币元;(3)该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4) 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和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

根据本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既可以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也可以划分为 现金流量套期。以下分别两种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 1:甲公司将上述套期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

(1)2X16  11  1 日,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 0 ,不作账务处理,但需编制指定文档。

(2)2X16  12  31  日,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8)×6 000=1 200(人民币元)。

借:套期损益    1 200

贷:套期工具—— 外汇远期合同 1 200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1 200

贷:套期损益    1 200

(3)2X17  1  30  日,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6)×6 000=2 400(人民币元)。

借:套期损益    1 200

贷:套期工具—— 外汇远期合同     1200

结算外汇远期合同:

借:套期工具—— 外汇远期合同 2 400

贷:银行存款    2 4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1 200

贷:套期损益    1 200

购入橄榄油: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67 600

贷:银行存款        267 600

将被套期项目的余额转入橄榄油的账面价值: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 400

贷: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2 400

情形 2:甲公司将上述套期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1)2X16  11  1  日,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 0 ,不作账务处理,但需编制指定文档。 (2)2X16  12  31  日,确认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8)×6 000=1 200(人民币元)。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1 200

贷:套期工具—— 外汇远期合同 1 200

(3)2X17  1  30  日,确认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6)×6 000=2 400(人民币元)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1 200

贷:套期工具—— 外汇远期合同 1 200

结算外汇远期合同:

借:套期工具—— 外汇远期合同 2 400

贷:银行存款    2 400

购入橄榄油: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67 600

贷:银行存款    267600

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套期储备转出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 4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2 400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本准则规定,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包括对作为净投资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货币性项 目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全部或部分处 置境外经营时,上述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相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套期无效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多个母公司进行的套期。在一项由境外经营净投资产生的外汇风险的套期中,被套期项目的金 额可以等于或小于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境外经营净资产账面价值。企业可以将被套期风险指定为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其任何母公司(直接的、中间的或最终的母公司) 的记账本位币之间产 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通过中间母公司持有净投资不影响最终母公司所面临外汇风险的性质。但是, 境外经营净投资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只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才可能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如果同一 境外经营净资产的同一风险被集团内部一家以上的母公司(例如,直接和间接母公司)分别进行套 期,则在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只有一项套期关系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

如果一项套期关系由较低层次间接母公司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指定,那么在更高层次的 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决定保留该套期关系或重新指定。如果较高层次的母公司决定不保留该 套期关系而是重新指定,那么,在较高层次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必须先转回较低层次母公司所 运用的套期会计,再按照重新指定的套期关系运用套期会计。相反地,套期会计可以在较高层次母 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直接指定,不必在较低层次间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指定。

集团内可以持有套期工具的企业。

一项衍生或非衍生金融工具(或衍生和非衍生金融工具的组合)可以被指定为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工具。只要满足本准则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指定、文件记录和有效性要求,套期工具就可由集团内部的任一家或几家企业持有。如果持有套期工具的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与投资于境外经营的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相同,就较容易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估,因为在评估套期有效性时,可以假设持有境外经营的母公司也同时持有套期工具。如果持有套期工具的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与投资于境外经营的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不同,评估套期有效性会较为复杂。这种情况下,套期有效性不仅要反映持有套期工具的企业的利得或损失(如果不使用套期会计,应计入合并损益),还应当反映对套期工具重新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的影响(如果不使用套期会计,应在合并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有效性的评估并不受套期工具是否是衍生工具的影响,也不受合并方法的影响。

【例30】2×16年10月1日币为公司项境 经营FC)5000万元经营净投与某构签订了定于2×17年4月1日FC5000万资料6所示。

人民

日期    即期汇率(FC/人民币)远期汇率(FC/人民币)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

 

2X16  10  1        1.71          1.70                          0

2X16 年 12 月 31 日          1.64           163                       3 430 000

2X17 年 3 月 31 日           1.60          不适用                     5 000 000

 

假定期要期满的所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6年10月1日,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不作账务处理。

(2)2×16年12月31日,确认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343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3430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3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500000

(3)2×17年3月31日,确认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157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570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

结算外汇远期合同: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5000000

注:境外经营净投资中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示,直至子公司被处置。

(四)套期关系再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企业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的,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更新在套期剩余期限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原因的分析,并相应更新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

套期关系再平衡可能会导致企业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企业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进行处理;企业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作为套期关系终止处理。

【例31】2×16年1月1日,甲公司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采购100万桶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WTI原油)。甲公司采用现金流量套期,并购入105万桶布伦特原油(Brent原油)期货合约,以对极可能发生的100万桶WTI原油的预期采购进行套期(套期比率为1:1.05)。该期货合约在指定日的公允价值为0。

2×16年6月30日,被套期项目WTI原油的预期采购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为200万美元,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累计下降了229万美元。甲公司通过分析发现,Brent原油相对WTI原油的经济关系与预期不同,因此考虑对套期关系进行再平衡。甲公司通过分析决定将套期比率重新设定为1:0.98。

为了在2×16年6月30日进行再平衡,甲公司可以指定更大的被套期风险敞口或终止指定部分套期工具。甲公司决定选择后者,即终止指定7万桶Brent原油期货合约的套期工具。

假定甲公司的上述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所有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假定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为1:6):

(1)2×16年1月1日,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2)2×l6年6月30日: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12000000

套期损益    1740000

贷:套期工具——期货合同        13740000

在总计105万桶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中,7万桶不再属于该套期关系。因此,甲公司需将7/105的套期工具重分类为衍生工具,有关套期文件的书面记录应当相应更新。甲公司进行再平衡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套期工具——期货合同    916000

贷:衍生工具——期货合同    916000

[再平衡时,重分类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为13740000×7/105=916000(人民币元)]

【例32】2×16年4月1日,甲公司预期极可能在5个月后采购10000吨柴油。为此,甲公司采用现金流量套期,并指定9500吨以D2柴油普氏价格为标的的期货合约,对极可能于9月1日采购的10000吨柴油进行套期(套期比率为1:0.95)。指定日期货合约公允价值为0。

2×16年6月30日,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为820万美元,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累计下降650万美元。基于分析,甲公司认为,未来适当的套期比率为1:1.05。因此,甲公司决定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甲公司可以选择增加套期工具数量或减少被套期项目数量。根据成本效益分析,甲公司决定将被套期项目数量减少952吨(10000-9500/1.05)。

2×16年6月30日,甲公司从被套期项目中减少预期采购的952吨柴油,预期采购的剩余9048吨仍保留在套期关系中。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假定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为1:6):

(1)2×16年1月1日,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2)2×l6年6月30日: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39000000

贷:套期工具——期货合同    39000000

(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累计变动650万美元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甲公司进行再平衡时,套期文件有关书面记录应当予以相应更新,无须进行账务处理。

(五)一组项目套计处理

1.风险净敞口套期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套期,被套期风险影响利润表不同列示项目的,企业应当将相关套期利得或损失单独列示,不应当影响利润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损益列示项目(如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金额。例如,某公司有一笔由100。万美元的预期外币销售收入和80万美元的预期外币费用构成的外汇风险净头寸,该公司利用金额为20万美元的外汇远期合同对该外汇风险净头寸进行套期。当该外汇风险净头寸影响损益时,该外汇远期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重分类至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与被套期的销售收入和费用区分开来并单独列示。如果销售收入产生的期间早于费用发生的期间,则销售收入仍应当按照即期汇率计量。相关的套期利得或损失应当单独列示,从而在损益中反映出净头寸套期的影响,并相应调整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如果被套期的费用将影响以后期间的损益(例如该费用将分期摊销),则之前对费用确认的套期利得或损失应在以后期间重分类至损益,且在利润表中与包含被套期费用的项目区分开单独列示。

再如,企业通过利率互换合同对固定利率债务工具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企业的套期目标旨在将固定利率现金流量转换成浮动利率现金流量。在对净头寸(例如,一项固定利率资产和一项固定利率负债构成的净头寸)进行套期时,套期工具的应计净利息应当单独列示,以避免将单个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净额以相互抵销的总额形式在不同的报表项目中分别列示(即,不得将单项利率互换合同产生的净利息收入列示为利息收入总额和利息支出总额)。

因此企业开展净敞口套期业务的,,应当在利润表中增设“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将“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当期发生额在该项目中列示。

本准则还规定,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相应调整。

【例33】2×16年1月1日,甲公司预期2×16年12月31日将有一项1000万美元的现金销售和一项1200万美元的固定资产现金采购,上述交易极有可能发生。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l6年1月1日,甲公司签订了一项1年期外汇远期合同对上述200万美元的外汇净头寸进行套期,甲公司1年后将按1美元=6.5人民币元的汇率购入200万美元。上述固定资产将采用直线法在5年内计提折旧。

2×16年1月1日及2×16年12月31日美元的即期汇率分别为1美元=6.5人民币元及1美元=6.4人民币元。2×16年1月1日,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2×16年12月31日,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亏损20万人民币元。

预期销售现金流入和预期采购现金流出如期于2×16年12月31日发生,外汇远期合同也于2×16年12月31日结算。假设不考虑外汇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甲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16年1月1日,外汇远期合同公允价值为0,无须进行账务处理。

(2)2×16年12月31日,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200000

贷: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200000

结算外汇远期合同: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将套期工具的累计损失中对应预期销售的部分10000000×(6.5-6.4)=1000

000元人民币利得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并将其计入净敞口套期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1000000

贷:净敞口套期损益        1000000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6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4000000

将套期工具的累计损失中对应预期采购的部分12000000×(6.4-6.5)=-1200000元人民币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并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后续第2年至第6年,基于固定资产采购价格(不含套期调整)每年计提折旧=76800000/5=15360000(人民币元):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15360000

贷:累计折旧    15360000

将套期调整在固定资产折旧期间进行摊销=1200000/5=240000(人民币元),并将其计入净敞口套期损益:

借:净敞口套期损益    240000

贷:累计折旧    240000

注:由于本例涉及净敞口套期,因此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利润表列示项目(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会因采用套期会计而受到影响。

2.其他一组项目套期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除上述有关风险净敞口套期会计处理规定外,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所引起的相关利得或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涉及调整被套期各组成项目账面价值的,应当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做相应调整。

本准则规定,除上述有关风险净敞口套期会计处理规定外,对于被套期项目为一组项目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在将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相关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出时,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期各组成项目中分摊,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六)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企业将期权合同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当区分被套期项目的性质是与交易相关还是与时间段相关,并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在评估期权是对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还是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时,关键在于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包括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的方式和时间。不论是公允价值套期还是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均应当基于被套期项目的性质来评估。

1.被套期项目与交易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的时间价值具备该项交易成本的特征。如果该被套期项目导致确认一项初始计量包含交易成本的项目(如企业对预期交易或确定承诺涉及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并将交易成本纳入存货的初始计量),则期权的时间价值应纳入特定的被套期项目的初始计量。与此类似,对构成预期交易或确定承诺商品销售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应当将期权的时间价值作为销售成本的一部分,在被套期的销售确认收入的相同期间计入损益。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将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按照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2.被套期项目与时间段相关的,对其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具备为保护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规避风险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例如,如果使用期限为6个月的期权对企业的存货在该6个月中的价格风险进行套期,期权的时间价值应在这6个月期间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计入损益。又如,在使用外汇期权对境外经营净投资进行为期18个月的套期时,期权的时间价值将在这18个月期间内进行分摊。当期权被用于对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时,被套期项目的特征(包括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的方式和时间)同时会影响期权时间价值的摊销期间,这与运用套期会计时期权内在价值影响损益的期间相一致。例如,如果使用某一利率期权(利率上限)来防止浮动利率债券利息费用增加,则利率上限的时间价值摊销计入损益的期间与利率上限的内在价值影响损益的期间相同,即:如果使用利率上限对5年期浮动利率债券的前3年的利率上升风险进行套期,则利率上限的时间价值在前3年摊销计入损益;或者如果利率上限是远期起始期权,用于对5年期的浮动利率债券的第2年至第3年的利率上升风险进行套期,则利率上限的时间价值应在第2年和第3年进行摊销计入损益。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将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将期权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当日的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在套期关系影响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套期)的期间内摊销,摊销金额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期权的时间价值在期权到期时将归零,因此在期权存续期内的累计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等于指定套期时的时间价值。时间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当根据变动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即摊销)的金额应当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转入和转出的金额最终是一致的,即指定套期时的时间价值。若企业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则其他综合收益中剩余的相关金额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期权的主要条款(如名义金额、期限和标的)与被套期项目相一致的,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相关;期权的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不完全一致的,企业应当通过对主要条款与被套期项目完全匹配的期权进行估值确定校准时间价值,并确认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的,企业应当以校准时间价值为基础,将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将这两个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套期关系开始时,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的,企业应当将两个时间价值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的较低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实际时间价值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扣减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额后尚有剩余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本准则对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同样适用于由购入期权和签出期权组成的组合期权,该组合期权在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之日的净时间价值为零(通常被称为“零成本上下限期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套期关系的整个期间内时间价值的累计变动为零,企业也应当将各期间时间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期权的时间价值涉及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在套期关系结束时调整被套期项目或是重分类至损益的时间价值为零;如果期权的时间价值涉及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在套期关系结束时期权时间价值相关摊销金额为零。

【例34】甲公司发行了一项7年期浮动利率债券,并希望在前2年内使其免于因利率上升而导致利息费用增加所带来的风险。因此,甲公司买进了一份为期2年的利率上限期权。在现金流量套期中,仅将利率上限期权的内在价值指定为套期工具。

假定该期权被指定时的实际时间价值为200000元,甲公司将该金额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在保护期(即前2年)内分摊至当期损益。为简化核算,本例中以直线法分摊至当期损益。

(1)实际时间价值等于校准时间价值的情形。

由于期权被指定时的实际时间价值为200000元,假定其开始时的校准时间价值也为200000元,因此,期权实际时间价值等于校准时间价值。假定期权的时间价值在第1年末金额为130000元。在这种情形下,期权时间价值的变动如表7所示。

7    单位:元

  

甲公司有关期权时间价值的账务处理如下:

1年: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70000

贷:衍生工具    70000

借:财务费用    1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100000

2年: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130000

贷:衍生工具    130000

借:财务费用    1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100000

(2)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的情形。

期权指定时的实际时间价值为200000元,假定开始时的校准时间价值为150000元,此时

期权实际时间价值高于校准时间价值。假定该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在第1年末金额为100000元,

校准时间价值在第1年末金额为90000元。

在这种情形下,期权时间价值的变动如表8所示。

8           单位:元

 

甲公司有关期权时间价值的账务处理如下:

1年: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6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    

贷:衍生工具        100000

借:财务费用    75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75000

2年: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9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贷:衍生工具        100000

借:财务费用    75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75000

(3)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的情形。

期权指定时的实际时间价值为200000元,假定开始时的校准时间价值为240000元,此时期权实际时间价值低于校准时间价值。假定该期权的实际时间价值在第1年末金额为120000元,校准时间价值在第1年末金额为100000元。

在这种情形下,期权时间价值的变动如表9所示。

 

 

甲公司有关期权时间价值的账务处理如下:

1年: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80000

贷:衍生工具    80000

借:财务费用    1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一套期成本    100000

2年: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120000

贷:衍生工具    120000

借:财务费用    10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成本    100000

 

(七)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或者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与期权时间价值相同的处理方式对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按照常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七、关于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许多金融机构通过信用衍生工具管理借贷活动产生的信用风险敞口。例如,金融机构运用信用衍生工具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以将其贷款或贷款承诺的信用损失风险转移至第三方。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信用衍生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贷款等并不一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按摊余成本计量或尚未确认)。因此,在被套期风险敞口未按与信用衍生工具相同的基础进行计量的情况下,将会产生会计错配。

由于金融项目的信用风险通常无法单独识别,不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因此使用信用衍生工具对信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的企业将无法运用套期会计。

为解决这一问题,并允许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本准则允许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计量被套期风险敞口的方法替代套期会计。

(一)指定条件

本准则规定,企业使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信用风险敞口时,可以在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并同时作出书面记录,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敞口的主体(如借款人或贷款承诺持有人)与信用衍生工具涉及的主体相一致;

2.金融工具的偿付级次与根据信用衍生工具条款须交付的工具的偿付级次相匹配。

需要说明的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不同,本准则规定的对采用信用衍生工具管理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选择权,有以下灵活性:一是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进行指定;二是可以对金融工具的一部分作出指定,而非仅限于金融工具全部;三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终止指定。

【例35】甲银行授予乙公司2亿元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乙公司可以在5年内随时提取。第3年末,甲银行认为有必要降低对乙公司的信用风险敞口。甲银行以乙公司作为目标主体订立了一项信用违约互换合同(CDS),对授予乙公司的贷款额度中5000万元的信用风险进行管理。信用违约互换合同的期限为3年,贷款的受偿顺序与发生信用事件时根据信用衍生工具条款所交 割贷款的受偿顺序一致,均为一般债务。

甲银行选择对未提用的5000万元的贷款承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便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信用违约互换合同的后续计量相匹配。

(二)相关会计处理

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企业应当在指定时将其账面价值(如有)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该金融工具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在选择运用针对信用风险敞口(全部或部分)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之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对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本准则规定的条件不再适用,例如信用衍生工具或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或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不再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2.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仍然不满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条件。

当企业对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终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时,该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在终止时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其新的账面价值。同时,企业应当采用与该金融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前相同的方法进行计量。

【例36提供了一1亿元5期浮管理款的 务模量为量特偿付为基 的利余成用风贷款的全部信用甲银使具为同。

由于公允入当余成 了降产生将贷计量计入当期损至以该指本准则作出计准22工具信用合同的目标1亿5甲银发生事件时根据交割,均

2年据银策,已降须通过信用程度违约的公1.1亿元。

甲银务模金流足以价值 量且的条该贷量且入当期损益计量贷款1.1亿元计

八、关于衔接规定

本准则规定,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套期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不作追溯调整。同时,要求企业在本准则施行日,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已存在的套期关系进行评估。在符合本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再平衡,再平衡后仍然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将其视为持续的套期关系,并将再平衡所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本准则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在比较期间最早的期初已经存在的、以及在此之后被指定的套期关系进行追溯调整:

(1)企业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2)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规定的情形。

此外,企业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或者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与本准则期权时间价值相同的处理方式对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如果选择追溯调整,企业应当对所有满足该选择条件的套期关系进行追溯调整。

【例37】甲公司于20165月购入2年期乙公司债券,并对该债券以摊余成本计量。为管理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甲公司于20165月同时购入了以该债券为标的的2年期看跌期权,并将上述看跌期权的内在价值指定为套期工具,对该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甲公司自201811日起实施本准则。由于该套期关系在甲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最早比较期间的期初(即201711日)已经存在,因此,甲公司应当根据本准则对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要求予以追溯调整,即将上述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中与被套期项目相关的部分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再按照本准则要求摊销至各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