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三)
信息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时间:2020-10-23 14:01:32 浏览次数:283 次
【例 24】表 19 列示了改变判断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使用的违约概率临界值对 2×18 年 12月 31 日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增加(正数)表示本公司将确认更多的损失准备。
2.输入值、假设和估值技术。企业应当披露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八章有关金融工具减值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和估值技术等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1) 用于确定下列各事项或数据的输入值、假设和估计技术: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②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③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
(2) 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如何考虑前瞻性信息,包括宏观经济信息的使用。
(3) 报告期估计技术或重大假设的变更及其原因。企业用于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增加程度或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假设和输入值,可能包括从企业内部历史信息或外部评级报告获得的信息以及关于金融工具的预期寿命和出 售抵押品的时间的假设。
【例 25】一家银行的相关信息披露示例如下: 1.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对参数、假设及估计技术的说明。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资产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对不同的资产分别以12 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 敞口(EAD)及违约损失率(LGD)三者的乘积折现后的结果。相关定义如下:
• 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可能性(违约的定义参见例 23)。
• 违约风险敞口是指,在未来 12 个月或在整个剩佘存续期中,在违约发生时,本公司应被 偿付的金额。例如,对于循环信贷协议,在违约发生时本公司已放款的贷款金额与合同限额内的 预期提取金额之和视为违约风险敞口。
• 违约损失率是指本公司对违约敞口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根据交易对手的类型、追索 的方式和优先级,以及担保物或其他信用支持的可获得性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
本公司通过预计未来各月份中单个敞口或资产组合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 来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将这三者相乘并根据其存续(即没有在更早期间发生提前还款或违 约的情况)的可能性进行调整。这种做法可以计算出未来各月的预期信用损失。再将各月的计算 结果折现至资产负债表日并加总。预期信用损失计算中使用的折现率为初始实际利率或其近似值。
整个存续期违约概率是运用到期模型、以 12 个月违约概率推导而来。到期模型描述了资产 组合整个存续期的违约情况演进规律。该模型基于历史观察数据开发,并适用于同一组合和信用 等级下的所有资产。上述方法得到经验分析的支持。
[本例所示的基于到期信息由 12个月违约概率进行推演的方法,是确定整个存续期违约概率的方法之一。其中,以历史数据为基础的到期分析覆盖了贷款从初始确认到整个存续期结束的违约变化情况;到期组合的基础是可观察的历史数据,并假定同一组合和信用等级的资产的情况相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
12 个月及整个存续期的违约风险敞口根据预期还款安排确定,不同类型的产品将有所不同。
• 对于分期还款以及一次性偿还的贷款,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确定 12 个月或整个存续期违约敞口,并针对预期借款人作出的超额还款和提前还款/再融资进行调整。
• 对于循环信贷产品,本公司使用已提取贷款余额加上“信用转换系数”估计剩余限额内的提款,来预测违约风险敞口。基于本公司的近期违约数据分析,这些假设因产品类型及限额利用率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公司根据对影响违约后回收的因素来确定 12 个月及整个存续期的违约损失率。不同产品类型的违约损失率有所不同。
• 对于担保贷款,本公司主要根据担保物类型及预期价值、强制出售时的折扣率、回收时间及预计的收回成本等确定违约损失率。
• 对于信用贷款,由于从不同借款人可回收金额差异有限,所以本公司通常在产品层面确定违约损失率。该违约损失率受到回收策略的影响,上述回收策略包括贷款转让计划及定价。
在确定 12 个月及整个存续期违约概率、违约敞口及违约损失率时应考虑前瞻性经济信息。考虑的前瞻性因素因产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本公司每季度监控并复核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假设,包括各期限下的违约概率及担保物价值的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估计技术或关键假设未发生重大变化。 2.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中包括的前瞻性信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及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均涉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通过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各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包括利率、失业率、房价指数等。
这些经济指标及其对违约概率、违约敞口和违约损失率的影响,对不同的金融工具有所不同。本公司在此过程中应用了专家判断。本公司的经济学家团队每季度对这些经济指标进行预测,并 提供未来五年经济情况的最佳估计。对于五年后至金融工具剩余存续期结束时的经济指标,本公 司采用均值回归法,即认为经济指标在超过五年的期间内,趋向于长期保持平均值(如失业率水平),或长期保持平均增长率(如 GDP)。本公司通过进行回归分析确定这些经济指标历史上与违 约概率、违约敞口和违约损失率之间的关系,并通过预测未来经济指标确定预期的违约概率、违约敞口和违约损失率。
除了提供基本经济情景外,本公司的经济学家团队也提供了其他可能的情景及情景权重。针对每一个主要产品类型分析、设定不同的情景,以确保考虑到指 标非线性发展特征。本公司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情景的数量及其特征。
本公司认为,在 2×18 年 1 月 1 日及 2×18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公司的所有贷款组合(甲组合和乙组合除外),应当考虑应用 3 种不同情景来恰当反映关键经济指标发展的非线性特征。对于甲组合和乙组合,本公司认为需要额外添加两个经济下行的情景。本公司结合统计分析及专家判断来确定情景权重,也同时考虑了各情景所代表的可能结果的范围。
本公司在判断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时,使用了基准及其他情景下的整个存续期违约概率乘以情景权重,并考虑了定性和上限指标。本公司以加权的 12 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第一阶段)或加权的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第二阶段及第三阶段)计量相关的损失准备。上述加权的信用损失是由各情景下预期信用损失乘以相应情景的权重计算得出。
与其他经济预测类似,对预计经济指标和发生可能性的估计具有高度的固有不确定性,因此实际结果可能同预测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认为这些预测体现了集团对可能结果的最佳估计 Q 关于经济指标的假设2×18 年 12 月 31 日,用于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重要假设列示如表 20 所示。
“基本”、“上升”及“下降”这三种情景适用于所有组合。“下降 2”和“下降 3”这两种情景仅适用于甲组合和乙组合。
2×18 年 12 月 31 日,分配至各项经济情景的权重列示如表 21 所示。
2×18 年 1 月 1 日,用于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重要假设列示如表 22 所示。“基本”、“上升”及“下降”这三种情景适用于所有组合。“下降 2”和“下降 3”这两种情景仅适用于甲组合和乙组合。
2×18 年 1 月 1 日,分配至各项经济情景的权重列示如表 23 所示。
表 23
基本 |
上升 |
下降 |
下降 2 |
下降 3 |
组合甲和乙 ×% |
×% |
×% |
×% |
×% |
所有其他组合 ×% |
×% |
×% |
无 |
无 |
其他未纳入上述情景的前瞻性因素,如监管变化、法律变化的影响,也已纳入考虑,但不视为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并未据此调整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按季度复核并监控上述假设的恰当性。
在参考上述披露本例时,企业应当考虑如何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作出披露,例如,如何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作出不同假设。
上例出于示例的目的,假设了三种前瞻性宏观经济情景适用除两个组合以外的其他全部组合。实务中,企业须根据实际情况为每一个重大资产组合确定情景的数量和具体内容。
在上述披露示例中,管理层认为无需针对监管变化、法律变化额外调整损失准备(即“叠加”调整)。但如果在临近资产负债表日时发生了重大事件,且无法通过模型和参数适当地反映该事 件的潜在影响,则可能需要作出重要的判断,并提供更多披露。
另外,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因此, 企业应考虑披露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重要假设及其敏感性分析,示例如下:
【例 26】某银行对影响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重要假设及其敏感性分析的披露。
敏感性分析:
(1)零售贷款组合。
① 房价指数:对按揭贷款中担保物的估值具有重大影响;
② 失业率:无论贷款合同有担保或无担保,对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的能力具有一定影响。
(2)公司贷款组合。
① 国内生产总值:对公司业绩和担保物估值具有重大影响;
② 利率:对公司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具有一定影响。
2x18 年 12 月 31 日,假设本银行使用的经济指标发生合理变动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变动情
况列示如表 24 和表 25 所示(例如因基本、上升、下降这几种情景中预计失业率增加 X%而导致的 预期信用损失变动)。
零售贷款组合:
公司贷款组合:
以上所披露的敏感性关键驱动因素仅为示例,企业应当分析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参数进行敏感性分析。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未在以上示例中列示,但企业可能需要分析预期信用损失对各项经济情景权重变动的敏感性。
此外,企业还应当考虑该披露的详细程度是否适宜,并可以根据不同组合的特点以及预期信用损失计算中各因素的影响程度来调整披露的详细程度。
3.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调节表。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金融工具的类别编制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调节表,分别说明下列项目的变动情况:
(1) 按相当于未来 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损失准备。
(2) 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下列各项的损失准备:①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②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 非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③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计 量减值损失准备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
(3) 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变动。除调节表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本期初 始确认的该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未折现的预期信用损失总额。
4. 金融工具账面余额变动情况。为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披露的损失准备变动信息,企业应当对本期发生损失准备变动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显著变动情况作出说明。这些说明信息应当包 括定性和定量信息,并应当对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披露损失准备的各项目分别单独披露, 具体可包括下列情况下发生损失准备变动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显著变动信息:
(1) 本期因购买或源生的金融工具所导致的变动。
(2) 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修改所导致的变动。
(3) 本期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包括直接减记的金融工具)所导致的变动。对于当期已直接减记但仍受催收活动影响的金融资产,还应当披露尚未结算的合同金额。
(4) 因金融资产在“未来 12 个月预期信用损失”和“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两个类别之间转换而导致的在每个类别内的账面余额变动。
【例 27】某集团影响损失准备变动的抵押贷款账面余额重大变动包括:
——购入某主要贷款组合导致住宅抵押贷款账面余额增加 x%,并相应导致 12 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增加。
——本地房产市场大跌后,直接减记某资产组合人民币 x 元,导致有客观证据表明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减少人民币 x 元。
——某地区的预期失业率上升导致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损失准备的金融资产净 增加,导致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净增加入民币 x 元。
对抵押贷款账面余额重大变动的进一步解释如表 27 所示。
5. 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修改。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修改的性质和影响,及其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影响,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①企业在本期修改了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且修改前损失准备是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的,应当披露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前的摊余成本及修改合同现金流量的净利得或净损失;②对于之前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 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的金融资产,而当期按照相当于未来 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 额计量该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余额。
6. 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
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的影响,对于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减值规定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的类别,遵循本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披露下列信息:
(1) 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
(2) 作为抵押持有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的描述,包括:
① 所持有担保物的性质和质量的描述;
② 本期由于对方信用恶化或担保政策变更,导致担保物或信用增级的质量发生显著变化的说明;
③ 由于存在担保物而未确认损失准备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3)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作抵押的定量信息(例如对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降低信用风险程度的量化信息)。
企业既无须披露关于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公允价值的信息,也无须对预期信用损失计算中包含的担保物的价值准确地量化。
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的描述可以包含以下信息:
① 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的主要类型;
② 持有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増级的数量及其在损失准备方面的作用;
③ 评估和管理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的政策和流程;
④ 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交易对手的主要类型及其信用等级。
7. 最大信用风险敞口。
对于每一类别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披露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能代表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无需提供此项披露。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来源也包括企业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金融工具(如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财务担保)的信用风险敞口。产生信用风险的交易,以及相应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某些情况示例如下:
(1) 向客户提供信用或在其他机构中存放款项,其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相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 签订衍生工具合同,例如外汇远期、利率互换以及信用衍生工具。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工具,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面临的最大 fg 用风险敞口等于其账面价值。
(3) 提供财务担保。已提供财务担保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等于须履行担保时企业必须支付的最大金额(无论履行担保的可能性如何)。该金额可能显著大于已作为负债确认的金额。
(4) 对于在融资额度提供期内不可撤销的或只有当重大不利变化出现时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如果该贷款承诺不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净额结算(例如,银行必须提供贷款全额,而不是仅向企业支付承诺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差异),则其最大信用风险敞口是承诺的全部金额。这是因为任何未支取的金额在未来是否支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贷款承诺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可能显著大于已确认的负债金额。
【例 28】某集团有关金融工具信用风险和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披露示例如下: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而造成本集团发生损失 的风险。信用风险包括诸如由于整体宏观经济陷入衰退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本集团信贷业务主要 向各类客户提供贷款、承兑、担保及其他信贷产品,并因此承担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本集团业务经营所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董事会对本集团的信用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审议及批准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日常监督;审议和批准风险管理委员会提 交的信用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集团信用风险状况作出评价。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以审阅分析本集团的信贷质量、风险集中度和压力测试等议题,并按季度向董事会报送信用风险评估报告。
信用风险敞口 本集团的信用风险敞口包括涉及信用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已代表其最大信用风险敞口。资产负债表表外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情况如表 28 所示(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
表 28 单位:百万元
【例 29】某公司是一家拥有庞大客户群的上市零售企业。客户按照公司的标准信用条款购买商品,公司同时向某些主要客户购买其他商品。有关其应收款项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披露如表 29所示。
表 29 单位:百万元
本公司与客户订立协议,只有在客户发生拖欠的情况下,应付客户的金额才可以与应收客户的金额进行抵销。因此,本公司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应向客户收取的 总金额减去坏账准备后的金额。由于应付款项在资产负债表内不可抵销,因此该最大信用风险敞 口未扣减应付客户的金额。
8. 重大信贷风险集中度。
本准则第八十七条要求披露关于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信用风险敞口及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的信息。当一系列交易对手位于同一地理区域或从事类似活动且具有类似的经济特征,从而导致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受到经济或其他状况变化的类似影响时,则存在信用风险集中。企业应当提供有关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对企业整体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工具组合(如同一地区、行业或发行人类型的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四十八条,以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则可能无法将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单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或者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敞口分配至各个信用风险等级。在该情况下,企业应将本准则第八十七条要求应用于能够直接分配至某一信用风险等级的金融工具,并将在组合基础上计量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单独披露(即不分配至某一等级)。
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七条所披露信息的风险等级,应与企业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目的而向关键管理人员内部报告时所使用的风险等级一致。但是,获取信用风险等级信息不可行或者成本过高,并且企业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采用逾期信息评估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増加时,企业应提供对这些金融资产基于逾期情况的分析。
【例 30】说明了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披露企业的信用风险敞口和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信息的一些方法(见表 30 至表 32)。
【例 31】甲汽车制造企业为经销商和终端客户提供融资。甲企业将其经销商融资和消费者融资分别作为单独的金融工具类别予以披露,并对其应收账款应用简化方法,即损失准备总是以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表 33 为根据简化方法进行风险披露的示例。
9. 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对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损失准备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企业应将关于金融资产损失准备变动的信息披露与关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损失准备变动的信息披露区分开来。但是,如 果一项金融工具同时包含贷款(即金融资产)和未使用的承诺(即贷款承诺)部分,则企业将无 法把贷款承诺成分产生的预期信用损失与金融资产成分产生的预期信用损失单独区分开来。据此, 贷款承诺的预期信用损失应与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一同确认。如果该两项预期信用损失的合计数 超过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则预期信用损失应当确认为一项准备(负债)。
(三)流动性风险披露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
1. 到期期限分析。
(1) 总体要求。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
①对于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财务担保合同),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②对于衍生金融负债,如果合同到期期限是理解现金流量时间分布的关键因素(如剩余期限为 5 年的利率互换),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
对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尽管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确定是否需要 将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拆,但在披露上述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将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 工具整体视为非衍生金融负债进行披露。
如果有关衍生金融负债合同到期日的信息对了解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并非至关重要,则无需 披露其合同到期期限分析。例如,企业经常买卖衍生工具(如金融机构交易账户内的衍生金融负 债),反映合同的到期日可能对了解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并非至关重要,因为衍生金融负债可能 被转让(例如买入的期货合约在亏损状态下平仓),而不是在合同到期时通过支付或收取工具规定的合同现金流量结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须提供衍生金融负债的到期期限分析,但该分析可按另外的基础列报。例如,可以基于预计的交易日,或者基于企业预计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短时间内进行处置时需要支付的账面价值(即公允价值),或者基于其在资产负债表日列报的公允价值。
(2) 时间段的确定。
企业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划分适当的时间段。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 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①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②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③三个月至一年以内;④一年至五年以内;⑤五年以上。
由于定量披露应基于企业向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因此所披露的时间段应与内部报告的 时间段相一致。某些企业可能需要采用比其他企业更多的时间段。但无论如何划分时间段,企业均应通过考虑其流动性需求的相应时间,来评价其流动性披露是否提供了有关流动性需求的充分信息。例如,企业可能有在一个月之内到期的重大支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将第一年内所有支付义务归总至同一个时间段并不恰当。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人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 权的最早时间段内。例如,对于银行来说,活期存款应包括在存款持有方可要求银行进行偿付的 最早时间段内。对于期权来说,持有方可随时行使的美式签出期权应在持有方可行使该期权的最早时间段内披露,而持有方仅在到期日才可行使的欧式期权则应归人到期日所在的时间段内。当交易对手对何时支付具有选择权时,流动性披露应当基于对企业来说“最坏”的情况,即交易对手可要求企业进行偿付的最早日期。例如,未使用的贷款承诺应归入可被要求支取的最早日期的时间段内。同样,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形成的金融负债,担保人应当将最大担保金额列人相关方可以要求支付的最早时间段内。金融工具如要求分期付款,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如果企业发行被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永续债务,企业应当考虑如何将期限为永续的现金流量纳 入到期期限分析。企业还应当通过额外披露说明在永续工具下负有永续支付利息现金流量的义务,并对该永续工具的关键条款(如利率和名义金额)进行描述,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流动性风险敞口。
(3) 披露金额的确定。企业在披露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将按照本准则规定所披露的金额列人各时间段。列人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例如,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金融资产的远期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付浮动一收固定”且以净现金结算的利率互换形成的净额、预付以总现金流量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合同金额(如货币互换)、贷款承诺总额等。这些未折现的现金流量可能不同于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金额。
当应付金额不固定时,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确定披露的金额。如果应付金额随 着指数的变化而变化,披露的金额可基于资产负债表日指数的水平来确定。
【例 32】某公司有关金融负债和表外担保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合同剩余期限列示的应付现金流量如表 34 所示。表中披露的金融负债金额为未经折现的现金流量,因而可能与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有所不同。
注 1:本公司持有的衍生工具均按净额结算。
注 2: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大担保金额按照相关方能够要求支付的最早时间段列示。
2. 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准则并不要求企业在所有情况下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有关到期期限分析披露的要求仅适用于金融负债。但是,当企业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例如,根据企业的流动性需求持有一部分金融资产,这部分金融资产易于出售变现,以满足企业偿付金融负债现金流出的需求),且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恰当地评估企业流动性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时,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
企业在披露如何管理流动性风险时,也应披露可能考虑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企业是否拥有已承诺的货款额度或其他授信额度;是否在中央银行有存款以备流动性之需;是否有多样化的资金来源;是否有资产或筹资来源方面的重大流动性集中情况;是否就管理流动性风险建立了内部控制程序和应急方案;是否有包含加速偿还(如在企业信用评级下降时)条款的工具;是否有协议约定必要时追加担保物(如为衍生交易追加保证金);是否有协议约定允许企业选择以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其自身权益工具来结算负债;是否约定交易结算遵循 “总互抵协议”等。
(四)市场风险披露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可源于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外币进行计价的金融工具。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可源于已确认的计息金融工具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贷款承诺)。其他价格风险,是指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无论这些变动是由与单项金融工具或其发行方有关的因素引起的,还是由与市场内交易的所有类似金融工具有关的因素引起的。其他价格风险可源于商品价格、股票市场指数、权益工具价格以及其他风 险变量的变化。
编制市场风险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信息可以遵循下列步骤:
1. 识别风险来源。
需要识别企业面临的所有市场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2. 确定资产负债表日的风险敞口及其影响。
本准则要求识别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受风险因素变化影响的所有金融工 具。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确认的金融工具,如果其现金流量根据合同规定与某一变量相连结,或者其公允价值取决于某一变量,且该变量的变化会影响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企业应将该已确认金融工具纳入敏感性分析。
某些金融工具既不影响损益也不影响所有者权益。例如,以企业记账本位币计价、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固定利率债务工具,该工具相关利率的变动不会影响损益或所有者权益。又如,根据本 准则的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再重新计量,既不会影响损益也不会影响所有者 权益。这些金融工具无需纳入敏感性分析。
3. 确定相关风险变量的合理可能变动。企业确定何为相关风险变量的合理可能变动,应考虑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进行评估
的时间段。在某一环境下相关风险变量的合理可能变动可能不同于在另一环境下的变动。企业须 判断变动的合理范围,且合理可能变动不应包括罕见的“最坏的情况”或“压力测试”。对于相 关风险变量的合理可能变动,企业应以本次披露至下一次披露(通常是下一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 的期间为时间框架进行评估。
由于合理可能变动的范围较广,因此企业无须披露该范围内的每一变动,仅披露在合理可能 变动范围上下限内的变动的影响即可。
4. 确定披露中的适当汇总水平。
企业应汇总敏感性分析的结果以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企业对市场风险的整体敏感性,但不应将 来自重大不同经济环境的风险敞口的不同特征的信息汇总。例如,对面临恶性通货膨胀地区和低通货膨胀地区的市场风险敞口,企业应当分地区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当分币种进行敏感性分析。
企业应当提供整个企业业务的敏感性分析,但是对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应当提供不同类型的敏感性分析。例如,以本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和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由于面对的风险敞口不同,应当分别进行敏感性分析。
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管理风险的方式对业务的不同部分提供不同类型的敏感性分析。例如,一 家金融机构可能包括零售银行分部和投资银行分部,并在投资银行分部使用风险价值分析(VaR) 进行内部风险管理。企业可以选择对零售银行分部提供传统敏感性分析,对投资银行分部提供风 险价值分析。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审慎考虑如何处理这两个分部之间的交易和风险敞口,以避免披露产生误导。
5. 计算和列报敏感性分析。企业应披露,假设相关风险变量的合理可能变动应用于资产负债表日的风险敞口时,这些变动对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企业无须确定在相关风险变量的所有假设情况下对当期损益和所 有者权益的影响金额。但是,企业应当就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风险敞口,披露如果相关风险变量 在该日发生了合理可能变动而对损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例如,如果年末企业有一项浮动利率 债务,企业应当假定利率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变动,并披露其对当期损益(即利息费用)的影响。企业可以对损益以及所有者权益中的不同项目分别披露敏感性分析。企业也可针对对其具有 重大利率风险敞口的每种货币分别披露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损益的敏感性分析应与所有者权益的敏感性分析分开披露。
6. 提供额外披露。
本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按照第九十五条或第九十六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 具市场风险的(例如,期末的风险敞口不能反映当期的风险状况),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例如:
(1)金融工具包含了其影响不能由敏感性分析明显反映出来的条款和条件(如金融工具的价 值不仅由敏感性分析所选风险变量决定,还由其他变量决定)。在这种情况下,额外的披露可能 包括金融工具的条款和条件、期权被行权后对损益的影响以及企业如何对风险进行管理。
(2) 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低,在交易量少或缺少交易对手的情况下,所计算的损益变动很难实 现。在这种情况下,额外的披露可能包括金融资产缺乏流动性的原因以及企业如何对风险进行管理。
(3) 企业对某项资产持有量大,可按照市场报价的折价或溢价进行出售。在这种情况下,额 外的披露可能包括证券的性质、持有比例、对损益的影响以及企业如何对风险进行管理。
十一、金融资产转移披露
(一)披露范围
出于不同的目标,本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中涉及的“金融资产转移”和“继续涉入”的概念不同于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的概念。
1. 金融资产转移。
本准则所述的“金融资产转移”包含两种情形:(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 利转移给另一方;(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 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过手协议”。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六条中定义的“金融资产转移”也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与本准则中的要求一致,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形,还要求该“过手协议”若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必须同时满足该条第(二)项规定的 3 个条件。可以看出,本准则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比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更为宽泛。对于未满足 3 个条件的“过手协议”,尽管不是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定义的“金融资产转移”,但属于本准则定 义的“金融资产转移”,需进行相应的披露。这是因为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的是终止确认问题, 要防止形式上被转移而实质上未转移的资产出表;而本准则规范的是披露问题,要通过充分的披 露让报表使用者了解转移(包括形式上的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确认的相关负债的关系。
2. 继续涉入。本准则所述的“继续涉入”,是指企业保留了已转移金融资产中内在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者取得了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合同权利或义务。常规声明和保证、以公允价值回购已转移 金融资产的合同,以及同时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三个条件的“过手协议”不构成继续涉入。常规声明和保证是指企业为避免转让无效而作出的陈述,包括转移的真实性以及合理、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方面的陈述。例如,企业在合同中承诺:其向资产接收方提供的资料、单据及信息是有效、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信息。而在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对于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情形,属于该准则所指的“继续涉入”。本准则定义的“继续涉入”情形(企业保留了已转移金融资产中内在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者取得了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合同权利或义务)在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可能被认定为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保留了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三种情况。而只有第三种情况才有可能符合该准则的“继续涉入”定义。因此本准则定义的“继续涉入”也比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定义更为宽泛。这是因为本准则的目的是 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保留的风险敞口。企业只要保留了已转移金融资产中内在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者取得了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合同权利或义务,就可能有风险敞口。
本准则所述的“继续涉入”是以企业自身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考虑的。例如,子公司向非关 联的第三方转让一项金融资产,而其母公司对该金融资产存在继续涉入,则子公司在自身财务报 表中确定是否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时,不应当考虑母公司的涉入;母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定是否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考虑自身以及集团其他成员对子公司已转移金融资产 的继续涉入情况。“继续涉入”可能是源自于转出方与转入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也可能是源于与 第三方单独签订的与转让相关的协议。但是,如果企业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未来业绩不享有任何利益,也不承担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任何未来支付义务,则不形成继续涉入。
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往往还会就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相应的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分析该服务合同是否构成本准则定义的继续涉入。 例如银行转让贷款后因提供后续贷款回收及转付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的情形。如果该服务费的收取金额是以贷款实际回收和转付的金额为依据计算,则该项新的合同权利与已转移贷款相关,构成继续涉入。如果服务费的收取与是否成功回收和转付贷款以及回收和转付的金额和时间无关,则该项新的合同权利与已转移贷款无关,不构成继续涉入。
从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和“继续涉入”的定义,以及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可以看出,尚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可能因为转移而引起负债,而已经终 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可能因为继续涉入而引起风险敞口。对这两种情形,企业都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帮助报表使用者判定其影响。
(二)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披露
本准则第一百零一条对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该条第(四)项所说的“交易对手仅对已转移资产有追索权”,是指交易对手仅能对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向企业(转移方)进行追索,而不能对企业其他资产提出权利主张,即“有限追索权”的概念。有限追索权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净头寸),代表着企业在该资产 转移后仍保留的经济利益。关于该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披露要求,企业可以参考表 35 进行披露。
无论是金融资产整体转移,还是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只要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均应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披露。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是指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第四条所规范的情形。例如,企业只转移了一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的 40%部分,则企业应该针对该 40%部分的金融资产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判断是否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假设该 40%部分的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因而未全部终止确认该部分金融资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 40%部分的金融资产需要按照本准则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进行相应的披露。如果该 40%部分的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可以被终止确认,则这 40%部分的金融资产不需要按照本准则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进行相应的披露,但是要考虑企业是否继续涉入该部分已转移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对于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对于剩余的 60%部分的金融资产,无论是在以上哪种假设情况下,都不涉及金融资产的转移,因而也无需按照本准则进行披露。
(三)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企业对于已转移的金融资产仍然继续涉入,则可能意味着该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但有时也存在尽管企业继续涉入已转移的金融资产,但是该金融资产仍满足整体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例如,附带转入方持有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转出方持有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由于期权为重大价外期权,致使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这一金融资产。但是由于期权的存在形成了企业对该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
针对这一情况,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照类别披露相关信息。各披露类别应当按照企业继续涉入面临的风险敞口类型进行划分。例如,企业可以按照金融工具类别,如担保或看涨期权等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转让类型,如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融券业务等进行分类。企业对某项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存在多种继续涉入方式的,可按其中一类进行汇总披露。
本准则第一百零二条对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其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披露要求,企业可以参考表 36 和表 37 进行披露。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披露到期期限时,应当合理确定适当数量的时间段。
企业按照本准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披露相关的终止确认利得或损失时,应当披露利得或损失是否是由于该资产各组成部分(例如终止确认的部分和企业保留的部分)的公允价值和该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不同造成。如果是,企业还应披露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包含可观察市场数据以外的重大输入值。
十二、衔接规定
自本准则执行日起,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企业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和套期会计准则(本部分除特别指明外,以上准则则均指 2017 修订版),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1. 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用表格形式对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信息:
① 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的原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
②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确定的新计量类别和账面价值;
③ 资产负债表中之前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再作出这一指定的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并分别根据该准则规定作出重分类,以及企业选择在首次执行日进行重分类两种情况进行披露。
对于上述的披露要求,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披露表格:
【例 33】在首次执行日,金融资产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 量结果对比如表 38 所示。
注: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关系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有效部分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套期储备,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 在包含首次执行日的报告期间内,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定性信息:
①企业应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情况;
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首次执行日被指定或被取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因。
3. 对于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报告期间,企业应当披露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首次执行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的变化,并分别列示:
① 在重分类前计量类别下的账面价值变动;
② 因采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而产生的计量变更所导致的账面价值变动。
4. 对于企业在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报告期间,因采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者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①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
② 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未作出重分类,应在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在企业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年度报告期间之后,无需提供本段所规定的披露。
5. 对于企业在首次执行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报告期间,因采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分类为其他类别时,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① 在首次执行日确定的实际利率;
② 已确认的利息收入或费用。如果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八十条规定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新账面余额或新摊佘成本,则应在直至终止确认之前(含终止确认时)的每一报告期间进行上述披露。
6. 企业在按照上述 3 至 5 进行披露时,一般无需重述前期报告。企业只有在仅根据重述期间所获取的信息就能重述前期报告的情况下(即重述不依赖于重述期间的后续期间所获取的信息),才可以重述。如果企业不进行重述,则应当将原账面价值和首次执行日所属的年度报告期间期初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该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但是如果企业进行重述,重述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循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所有要求。
7. 企业在按照上述 3至 5 进行披露时,以及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一条进行披露时,必须提供下列两项在首次执行日前后的对照信息:
① 列报的计量类别;
② 金融工具的类别。
【例 34】在首次执行日,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修订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 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列示如表 39 所示。
8. 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首次执行 H,企业需要披露对下列两项进行调节的信息:
①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2006 版)的相关规定计量的期末损失准备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计提的准备;
②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确定的期初损失准备。对于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前和首次执行后的计量类别分别提供上述披露,并且应单独列示计量类别的变化对首次执行日损失准备的影响。
【例 35】在首次执行日,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末金额调整为按照修订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 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表列示如表 40 所示。
9. 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首次执行日所属的报告期间内,企业无需披露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2006 版)的分类和计量要求对本期项目进行列报的金额,也无需披露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分类和计量要求对前期项目进行列报的金额。
10. 如果企业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评估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不考虑关于时间价值要素修正的规定,则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之前,企业均应披露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11. 如果企业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在评估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不考虑关于提前还款特征的规定,则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之前,企业均应披露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